离婚继承法律咨询热线:
023-67531198 13983410815
首席律师
贺天强律师
联系我们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金龙路259号财信城市国际4幢1-6 邮 编:401147
联系电话:023-67531198 67531528
客服微信:s18875009371
E-MAIL:751408230@qq.com
最新推荐
监护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法院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作者:何清梅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7/1/5 15:50:22 点击数:
导读:黔江法院受理一起父亲不履行抚养义务,母亲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判决小冉随其母亲吕某一起生活,由冉某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900元至小冉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法院审理查明:冉某与吕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
黔江法院受理一起父亲不履行抚养义务,母亲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判决小冉随其母亲吕某一起生活,由冉某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900元至小冉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法院审理查明:冉某与吕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了小冉。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小冉随父亲冉某一起生活,吕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从离婚之日,冉某便将小冉留在吕某家中由吕某照顾,至今将近六年,小冉一直随吕某生活。冉某对年仅十岁的小冉不闻不问,六年间仅有三次带小冉玩耍,且从未支付过抚养费。2015年儿童节,冉某答应带小冉到游乐园玩耍,但当小冉打电话时,冉某拒接电话,也未带小冉玩耍,使年幼的小冉当庭表示再也不会相信爸爸,以后愿意和妈妈一起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的义务。冉某与吕某离婚时,同意抚养小冉。但是,冉某并未对小冉尽到抚养义务,既未把小冉带在身边予以照顾,也不支付抚养费,而是用不过问、不关心的态度对待小冉,致小冉一直随吕某生活至今。综合考虑吕某的抚养能力以及冉某对待小冉的态度,从有利于小冉成长的角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