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去世后20万元借款谁来还? 法庭判令遗产继承人还债

 来源:四川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7/1/23 10:14:12 点击数:
导读:四川新闻网绵阳1月21日讯(叶佩林刘显友张丹)游仙区人洪某贵向洪某萍借款20万元,借款还没还,洪某贵就在2014年猝发疾病去世了。洪某贵的财产则由他唯一的女儿洪某琼继承。洪某萍依照法律规定,向继承人洪某琼索要。…



   四川新闻网绵阳1月21日讯(叶佩林 刘显友 张丹)
游仙区人洪某贵向洪某萍借款20万元,借款还没还,洪某贵就在2014年猝发疾病去世了。洪某贵的财产则由他唯一的女儿洪某琼继承。洪某萍依照法律规定,向继承人洪某琼索要。双方多次争议至法院后,法庭最终判令,继承人应用继承来的遗产还债。

债主向借款人女儿追偿

2011年8月,洪某贵向洪某萍借款10万元,时隔8个多月后,洪某贵再次向洪某萍借款10万元。

因为洪某贵借款后一直没有偿还,洪某萍在追问其借款用途时,洪某贵说,他借洪某萍的款,又转借给了刘金山。为了让洪某萍放心,同时也为了向洪某萍保证,洪某贵把刘金山向他借款的借条原件交给洪某萍保管。

2014年6月,洪某贵猝发疾病去世,其包括修建房屋在内的全部个人财产,均由唯一的女儿洪某琼继承。洪某萍随即开始向洪某琼索要20万元借款及资金利息。追偿无果后,洪某萍去年3月下旬将其诉至游仙区法院,认为洪某琼依法继承了洪某贵的合法财产,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就应当偿还债务。

继承人不认可债务

庭审中,洪某萍出示了洪某贵的借据和洪某贵转借刘金山的借条原件,以证明洪某贵的借款用途。

洪某琼辩称洪某萍的诉讼请求无法成立,应该驳回。

洪某琼认为,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但被告并无遗产继承,原告的诉请无法成立。原告只出示借条两张,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无法证实真实的借贷款项。被告至今不知道这两张借条的存在,如果属实,也是被告的父亲与案外人的债务关系,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被告继承的房屋已经依法冲抵洪某贵的债务,原告的诉求毫无意义。

法院判决继承人偿还债务

2016年6月6日,游仙区法院开庭审理认为,洪某贵病故后,除被告洪某琼外,洪某贵无其他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被告洪某琼虽主张借贷关系并未实际发生,但并未对洪某贵两次向原告出具借条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且原告所举的证据,不仅证实了借贷关系的成立,还证实了洪某贵借款的用途,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能够证实20万元借贷事实的发生。

被告洪某琼应否承担还款义务?法院认为,被告洪某琼虽然举出证人证言等证据,拟证明所继承的遗产已经用于冲抵了其父洪某贵在他人处的债务,被告无继承遗产的现状,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还款义务的基础丧失。但洪某贵已经去世,被告洪某琼作为洪某贵唯一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并未明示放弃对洪某贵遗产的继承权,因而,被告洪某琼应当在继承洪某贵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法院遂判决,被告洪某琼在继承洪某贵遗产的范围内,向原告洪某萍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

宣判后洪某琼不服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辩称所继承的遗产已经用于冲抵其父洪某贵在他人处的债务,被告已经没有遗产可继承,但被告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决定是否继承父亲洪某贵的遗产时,并没有放弃继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被告洪某琼应当归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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