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认定为夫妻 以同居关系分割财产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7/1/21 15:22:15 点击数:
导读:广西新闻网西林1月20日讯(通讯员熊保明)男女双方虽主张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没有结婚证及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证实,无法认定其为夫妻关系。1月18日,西林县人民法院以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纠纷案作出判决,即共同…

      广西新闻网 西林1月20日讯(通讯员 熊保明)男女双方虽主张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没有结婚证及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证实,无法认定其为夫妻关系。1月18日,西林县人民法院以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纠纷案作出判决,即共同财产桐果林6亩归李某所有,开荒田2亩、八角林3亩归马某所有;一栋两层半房屋,一楼归李某所有,二楼、三楼归马某所有;粮食2000斤、碾米机1台、耙田机1台、电视机1台、沙发1套归李某所有,骡子1匹归马某所有。

      李某与马某于1994年相识并相恋,1995年双方以夫妻名义按农村习俗办理结婚酒席,之后李某到马某家共同生活。1997年8月8日,双方共同生育一男孩,现于百色市平果县医院实习;1998年11月11日共同生育一女孩,现于南宁市金融学校读书。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有:开荒田2亩、八角林3亩、桐果林6亩;一栋两层半房屋,价值约14万;一匹骡子,价值约6000元;粮食2000斤,价值约2000元;碾米机一台,价值约500元;耙田机一台,价值约1000元,电视机一台,价值约200元;沙发一套,价值约600元。

      庭审中,双方表示曾于1997年到足别乡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未能提供结婚证,也未能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双方结婚登记的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马某虽主张双方曾于1997年登记结婚,但未能提供结婚证或者婚姻机关出具的登记证明,因此无法认定双方为夫妻关系,双方按同居关系处理。两个小孩虽在校读书,但已成年,不需要抚养。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当事人的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遂对双方的共有财产进行上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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