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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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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养育23年儿子非亲生 离婚后获赔13.5万
养育了23年的儿子,结果却不是亲生的。近日,启东法院一审支持了男子朱某的诉求,判决准予离婚,并判决妻子沈某返还朱某为抚养孩子朱某某而支出的抚养费9万元,赔偿朱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
1993年4月,启东男子朱某与沈某登记结婚,同年8月,两人生下孩子朱某某。近年来,朱某的身体状况不断恶化,而沈某却对丈夫的生活不闻不问。2010年12月,在朱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沈某又独自将房屋拆迁款取走。因为沈某的种种言行,朱某对孩子是否为自己亲生产生怀疑,其后的医学鉴定证实了朱某的猜测。因儿子已成年,朱某打算与沈某和平解决纷争,然而,沈某与儿子却与朱某断绝了联系。朱某维系这段婚姻的最后希望就此破灭。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可以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对朱某要求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根据鉴定结论足以证实朱某某与朱某无亲生血缘关系,故朱某没有法定义务负担朱某某的抚养费,朱某受欺瞒而抚养朱某某的相关费用,应结合时间跨度、物价指数、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量,由沈某酌情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子,且对朱某长期隐瞒,有违公序良俗,亦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给朱某在精神上造成极大痛苦。因此,朱某请求沈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给予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