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婚两月后与他人“闪婚” 前夫两年后发现4岁儿子非亲生

  发布时间:2016/6/22 15:32:07 点击数:
导读: 本报讯这年头,小青年闹离婚已经不是新鲜事了,如果双方确实过得不幸福走上了离婚这条路,大多也是为了奔向一个更好的前程。这样看来,似乎婚姻里那些“狗血”的剧情只会出现在电视剧中,但其实,生活才是最好的编剧…

 本报讯 这年头,小青年闹离婚已经不是新鲜事了,如果双方确实过得不幸福走上了离婚这条路,大多也是为了奔向一个更好的前程。这样看来,似乎婚姻里那些“狗血”的剧情只会出现在电视剧中,但其实,生活才是最好的编剧。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的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中,就呈现了这样一幕婚姻闹剧。

  孩子亲生父亲竟是前妻的现任

  离婚两年多后,31岁的小于不曾想到,自己竟然会遭受上一段婚姻带来的“二次伤害”。原来,他从前妻小朱口中意外得知,自己一直视为宝贝的4岁儿子其实并非是自己亲生的,前妻的现任丈夫小李才是儿子的亲生父亲。尽管与前妻已经协议离婚两年了,并且双方约定儿子的监护权归女方,但一直以来,小于对自己的“亲骨肉”还是疼爱有加,不仅定期看管孩子,还每个月提供抚养费800元。现在,突然得知这个消息,无异于晴天霹雳。

  让人吃惊的地方还在于,前妻小朱不仅“婚内出轨”,孩子两岁时,在小于不知情的情况下,小朱和小李还私下带着宝宝做过一次司法鉴定,结果表明,在生物学意义上,小李确实是孩子的父亲。半年之后,小朱便向小于提出了离婚,再过了两个月,小朱与小李“闪婚”。

  在得知事情真相后,小于将小朱和小李起诉至浦东法院。

  离婚时主动放弃房产可算补偿?

  小于诉称,两被告不仅隐瞒事实真相,在离婚时还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和定期轮流看管孩子,这给原告及其父母造成了严重的感情伤害,使他们遭受到了巨大的精神损害与经济损失。为此,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在小朱怀孕、生产期间支出的护理费、营养费15000元;按离婚前每月6000元、离婚后每月3600元的标准赔偿原告支出的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返还借款、生日礼金等费用14000元。

  法庭上,小朱、小李辩称,小朱自知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在先,因而在与原告离婚时已经放弃了大部分财产,其中放弃的房屋价值较大,可视为是对小于的补偿,因而无需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即便不考虑这一情节,小于要求其赔偿的孩子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也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小于主张的孕期护理费、营养费以及生日礼金等费用,也都不合理或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被告过错明显需进行赔偿

  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小朱在与小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李发生性关系并生下儿子,小李在明知小朱有家庭的情况下仍与之发生性关系,而且小朱在明知儿子不是小于亲生的情况下,仍要求其支付抚养费,这一行为对小于造成较大的伤害,给其精神上带来了一定的痛苦,因而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

  小朱在离婚时可能考虑到自己的过错,所以在财产分割上作了较大让步,但其当时并未明确告知原告这一行为是对原告的精神补偿。同时,小朱在明知孩子并非原告之子的情况下仍隐瞒事实,要求其支付子女抚养费,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精神伤害,理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而对其离婚时已主动放弃房产无需再作赔偿的辩解,不予采信,综合本案案情及两被告的过错程度等酌定赔偿额为30000元。

  小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两被告之子进行抚养,因此其支出的抚养费,两被告应予赔偿,至于离婚前的赔偿数额,根据被抚养子女的年龄大小、双方的收入情况等,酌情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赔偿;对离婚后的抚养费,根据原告实际给付的金额及抚养情况,按每月1200元的标准赔偿为宜。考虑到小朱在离婚时已放弃了价值较大的房屋,故小于要求返还护理费、营养费等,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生日礼金等费用,由于两被告否认该事实,原告未举证证明,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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