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与妻子离婚期间将房产抵押 被法院认定无效

  发布时间:2016/6/2 14:20:28 点击数:
导读: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韦薇通讯员聂凯)周某在与前妻的婚姻存续期间,向朋友陈某借款40万元,又在与前妻的离婚诉讼期间,与陈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将其名下的位于西乡塘区的房屋抵押给陈某。昨日记…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聂凯)周某在与前妻的婚姻存续期间,向朋友陈某借款40万元,又在与前妻的离婚诉讼期间,与陈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将其名下的位于西乡塘区的房屋抵押给陈某。昨日记者了解到,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周某在与前妻离婚期间将两人共有房屋抵押给其朋友陈某的行为被法院认定无效。

2014年之前,周某向陈某借款40万元,还以自己的名义购置了一套位于西乡塘区的房屋,并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2014年3月,周某前妻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双方于2014年6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其中调解书约定,作为两人夫妻共同财产的小汽车及位于南宁市西乡塘的房屋,均归周某所有,而周某需要在4个月内支付前妻40万元。

就在两人的离婚诉讼期间,周某与陈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合同除对之前的40万元欠款及利息进行了重新确认外,还约定将周某名下的位于西乡塘区的房屋抵押给陈某。随后,陈某在周某离婚诉讼结案后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周某及其前妻连带偿还前述40万元借款,并向法院递交了《抵押(借款)合同》作为证据。周某前妻遂向兴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周某将前述房屋抵押给陈某的行为无效。

在审理过程中,陈某抗辩其以上述房产设定抵押权时不知周某已婚的事实。兴宁区法院认为,陈某作为周某及其前妻相识多年的朋友,却主张不知道两人已经结婚的事实,与常理不符;陈某在周某借款多年后通过补签合同的方式,在周某离婚诉讼期间对周某与前妻共有房屋设定抵押权,存在与周某恶意串通损害周某前妻利益的嫌疑,故而认定周某与陈某在周某房屋设定抵押的行为无效,并判决两人协助周某前妻办理该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

陈某不服该判决,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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