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14年女方带儿长期住在娘家 丈夫起诉离婚 妻子索要28万元抚养费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发布时间:2016/4/25 14:20:40 点击数:
导读: 男女双方结婚生子后,按照习俗,夫妻俩应该生活在一起,生了孩子肯定也和父母在一起。然而,在海口却有这样一个家庭,孩子出生后就一直和母亲、外公外婆生活在一起,整整14年,孩子很少和父亲团聚。孩子父亲提起离婚…

 男女双方结婚生子后,按照习俗,夫妻俩应该生活在一起,生了孩子肯定也和父母在一起。然而,在海口却有这样一个家庭,孩子出生后就一直和母亲、外公外婆生活在一起,整整14年,孩子很少和父亲团聚。孩子父亲提起离婚诉讼后,孩子母亲要求对方支付孩子18年的抚养费共28万元。法院最终会作出什么样的判决呢?记者 陈栋

  婚后妻子一直住娘家,丈夫起诉离婚

  1998年,吴越和李清认识,两人认识不久后便恋爱了。双方于2001年3月29日在原琼山市东营镇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吴越称,2001年他们的儿子吴小龙出生了,婚后,李清不肯住在他家,一直携带儿子回娘家居住,起初几年,李清还会在除夕带孩子回丈夫家与家人过年,可在大年初一又回到娘家居住。

  吴越表示,妻子李清对家中的事情从来不闻不问,遇事也不和他商量,对他的父母和兄弟姐妹更谈不上有半点关心。吴越称他和李清性格不合,两人经常吵架。

  吴越回忆称,在2012年的时候,因念及父子之情和为了维系这个家庭,他曾到岳父、岳母家跪求李清回家共同生活,岳父、岳母对李清也是好言相劝,可李清却说:“回去是不可能的,我早就不想和你过了。”

  吴越看到妻子李清决绝的态度,回想结婚十余年来,李清一直携子居住其父母家,未对他俩的家庭尽到任何责任和义务,更有甚者,李清竟然唆使孩子与他反目,李清的行为不仅伤害夫妻感情,而且对他父母也造成一定的伤害。吴越说:“如果继续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对我们双方都是没有道德的,离婚对双方都是情感上的解脱。” 2015年3月,吴越向海口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吴越说,婚后,他们双方各同自己的父母生活,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关于孩子抚养权问题,吴越请求法院判决孩子归他抚养,他自己负担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用,如果孩子由李清抚养,他承诺根据自己的收入能力支付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妻子:原告好吃懒做、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妻儿

  对于丈夫的离婚诉求,李清表示同意离婚。李清称,她和吴越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吴越好吃懒做、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妻儿,并不是她的过错。

  李清说,她和吴越自由恋爱,谈恋爱时,吴越就一直吃住在她们家,非常懒,没有正式的工作。婚后,李清的父母出资给吴越做生意,但吴越从未给她和孩子一分钱,偶尔回家会无故殴打、谩骂她,多次被她的父母和姐姐拦下。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李清认为孩子应该归她抚养。据李清介绍,孩子出生满月后就一直跟随她在娘家生活,由她及其父母、姐姐抚养大,孩子从出生到现在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均由她及其家人所出,她和娘家人对孩子照顾得无微不至。

  李清说,吴越以在外地做生意为由,常年不回家看望孩子,偶尔见到孩子还对其进行打骂,完全没有父子亲情的存在,孩子常年得不到父亲的关爱,这对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了严重的创伤。

  关于孩子的抚养费,李清认为吴越应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孩子年满18岁前的抚养费,总计为1300元/月×12个月×18年=280800元。其次,她和吴越结婚后,吴越常年在外地工作,极少回家探望她和孩子,她既要工作赚钱又要独立养活孩子,独自承受身体上劳累及精神上的折磨,吴越应向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法院:准予离婚,原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法院审理查明:吴越月收入3000元,李清月收入2000元,2004年吴越外出打工至今,双方长期两地分居导致夫妻之间出现隔阂,相互之间又难以进行有效的沟通,以致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彼此互不关心。庭审中吴越表示如抚养权判归李清,其愿意支付孩子每月1000元-1300元的抚养费。

  关于李清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李清认为吴越常年在外地工作极少回家,属于遗弃妻儿的情形。由于工作原因而疏于对被告及孩子的照顾,此类情形不属于遗弃家庭成员,故不予支持。

  关于抚养费。原告与被告生育的孩子,由于出生至今跟随被告及其家人生活,平时主要是由被告及其母亲照顾,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出发,同时考虑孩子的意见,故孩子应归被告抚养。原告表示可以每月支付1000元-1300元的抚养费,法院综合原告的月收入及经济能力,认定原告每月应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应由孩子另案向原告主张,故法院对该抚养费不予审理。琼山区法院对该案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孩子归被告李清抚养,原告吴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自本判决生效后每月8日起给付被告李清,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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