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婆婆索要购房借款12万

  发布时间:2016/3/3 15:58:25 点击数:
导读: 认为儿子邹强和原儿媳陈丽(皆化名)结婚前购买的商品房自己汇了款,65岁尹婆婆便在小两口离婚后将两人一起诉上法庭,索要当初的各项借款与利息。近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由被告邹强归还尹婆婆借款…
 认为儿子邹强和原儿媳陈丽(皆化名)结婚前购买的商品房自己汇了款,65岁尹婆婆便在小两口离婚后将两人一起诉上法庭,索要当初的各项借款与利息。近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由被告邹强归还尹婆婆借款12万余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尹婆婆的其他诉讼请求。

  尹婆婆的儿子邹强和儿媳陈丽在2012年7月登记结婚,2015年1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夫妻共同财产按揭房屋一套及室内家具、家电归邹强所有,房屋尚欠的按揭款由邹强偿还;邹强一次性给付陈丽对价款18万元。

  2015年2月,尹婆婆诉至法院,称儿子邹强和陈丽在结婚前购买商品房时,向自己借了129412元,自己通过银行将这笔款转给了开放商。另外,小两口为了装修房屋,还多次向自己借款,合计有4万元。尹婆婆称,陈丽当初说要偿还外债,还向自己借了18000元。

  法庭上,被告邹强辩称借款属实,因购买房屋缺乏资金才借款。而被告陈丽辩称,尹婆婆诉称不属实,原告所诉款项并非借款。二被告婚前为购买房屋,双方父母分别支付了120000元左右的首付款,且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双方父母均支付了一定的装修款,另外,自己还支付了80000元左右的按揭款。

  经审理查明,双方未就上述款项出具借条。被告邹强认可上述款项系借款,同意归还,但被告陈丽认为上述款项并非借款,是赠与,不同意归还。

  法院认为,本案中所涉借款为三个组成部分,即尹婆婆向开发商汇款129412元,尹婆婆向陈丽汇款18000元和尹婆婆为二被告装修房屋垫付40000元的款项。上述三笔款项有一笔发生在二被告结婚之前,另两笔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对于发生在二被告结婚之前的款项,即尹婆婆向房屋开发商汇款129412元,被告邹强认可该笔款项系借款,但被告陈丽予以否认,认为系父母为子女购买结婚所用的房屋而自愿出资,是赠与行为,且被告亦未出具借条。该笔款项发生于二被告婚前,被告邹强认可系向母亲借款,但被告陈丽予以否认,且尹婆婆未举证证明被告陈丽有借款的合意,故该款项应认定为被告邹强的个人债务,应当由其对该笔借款承担清偿责任。

  对于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两笔款项,虽该两笔款项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尹婆婆仅提交了相应款项的票据,被告陈丽亦否认该笔款项的性质为借款,鉴于原、被告系家庭成员,该款项的支付存在多种法律关系,原告主张款项性质为借款法律关系,应当承担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尹婆婆未提交证据证明款项的性质,且本案诉讼发生在二被告离婚诉讼中,二被告在离婚诉讼中并未涉及此债务,故法院对尹婆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遂如上判决。
来源:巴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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