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暴说不珠海再出击(图)

  发布时间:2016/3/2 17:10:57 点击数:
导读:(原标题:对家暴说不珠海再出击(图))新华社发  核心提示“今天他又喝醉了酒,踢烂了房门开始打我妈。我同弟弟上去劝阻,同样遭到了殴打。”  这是小瑾日记里的一段话,记录了父亲罗良对家人实施暴力的情况。为支…
(原标题:对家暴说不珠海再出击(图))
新华社发
新华社发

  核心提示“今天他又喝醉了酒,踢烂了房门开始打我妈。我同弟弟上去劝阻,同样遭到了殴打。”

  这是小瑾日记里的一段话,记录了父亲罗良对家人实施暴力的情况。为支持母亲李玉离婚,她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自己的日记本。

  法院最终判处李玉和罗良离婚,将小瑾同弟弟交由女方抚养,并对罗良的探视权予以严格限制。

  家庭暴力不仅会对受害人造成肉体或精神上的损害,还会严重影响下一代的身心健康。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性、综合性的法案,将有效预防并制止家暴行为。家庭成员或同居关系者可依据此条法律向法院申请保护令,对正在遭受的殴打、谩骂、精神恐吓等行为进行干预。

  值得一提的是,《反家暴法》中的诸多制度设计吸收了香洲法院反家暴改革试点的优秀经验,尤其是与诉讼相分离的保护裁定和与公安相配合的联动机制等。针对法律后续的具体落实问题,香洲法院也正积极参与、献言献策。

  在探索反家暴纠纷解决的同时,香洲法院还致力于保障家庭子女利益的最大化,尽量减少家暴对未成年人的代际传递。为此,法院正主动对接公益机构,并构建起问题家庭子女的团体治疗方案。 南方日报记者 崔森 通讯员 张梦颖“香洲经验”先行一步

  陈颖虽从未遭受毒打,但回家后的每一刻都让她如坐针毡。

  丈夫张源对她制定了严厉的“家规”,只要一有事情未合他意,便会遭来漫天辱骂。一次,陈颖在与他通电话时被骂得忍无可忍,鼓起勇气挂断电话。谁知当晚张源一回家就对着陈颖一顿怒吼,并将其手机夺走、摔得粉碎。

  几经折磨,陈颖彻底绝望,到香洲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定张源的行为构成精神暴力,遂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限制其与陈颖往来。

  这是香洲法院一起较为经典的精神家暴案件。自从2008年被确定为我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试点,香洲法院就一直探索,除认定“精神暴力”以外,还曾处理过“性暴力”、家庭成员“互殴”等特殊家暴类型,积攒了丰富的反家暴审判经验。

  香洲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主审法官代敏在反家暴审判一线工作多年,今年1月27日受邀前往北京,参加由中国法官协会和中国女法官协会主持召开的贯彻实施《反家暴法》座谈会。与她一同参会的,还有来自全国妇联权益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以及北京、广东、福建等地法院的约25位代表。

  代敏此行的目的之一,便是向全国各地的同仁介绍反家暴的“香洲经验”。据她介绍,香洲法院在积累了7年多的实践后,推出了一套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涉家暴案件审判、多机构联动出击的“组合拳”。

  具体而言,香洲法院在试点期间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129份,其中包括全国首份“迁出令”“远离令”和全省首份男性受害者保护裁定,在裁定有效期内无一例违反行为。同时,香洲法院将保护裁定同诉讼相分离,尝试对举证责任转移等审理技术进行探索,并设置人性化的硬件设施,提高反家暴案件的审理效果。

  但干预家庭暴力,不能只依靠法院,还需多机构共同配合。香洲法院在反家暴试点之初,就注重与市公安局、妇女联合会等机构开展合作,由人民警察协助执行、公益组织提供法律援助。

  在座谈会现场,中国法官协会副会长、中国女法官协会会长黄尔梅也对香洲的试点工作频频点赞。

  长期、紧急保护裁定将合二为一

  值得一提的是,香洲法院与诉讼相分离的保护裁定、与公安相配合的联动机制等经验已为我国反家暴立法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并被吸纳到《反家暴法》之中。

  早在试点之初,香洲法院便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一分为二,建立了长期保护裁定与紧急保护裁定两套方案。其中,长期保护裁定与离婚诉讼相配合,提供3至6个月的人生安全保护,必要时还可延长。

  紧急保护裁定则与诉讼相分离,针对殴打、威胁、侮辱、跟踪等7类事项,对受害人实行单独立案。若施暴人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家暴,受害人便可获得为期30天的人身安全保护。

  为什么如此设计?代敏介绍,以婚姻关系为例,受害人此前要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就必须起诉离婚。但实际办案中,很多受害人与施暴人之间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或者受害人在经济上仍依赖于施暴人,无法独立生活。

  “他们只想申请裁定,请求法院制止暴力行为,但并不希望结束婚姻。”代敏说,如果申请保护裁定之前必须起诉离婚,这些人可能就会放弃这条救济途径。

  因此,香洲法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探索以诉前行为保全的方式出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保护期间为30天。

  在香洲法院发出的129件保护裁定当中,有54件未起诉离婚或撤诉、调解案件,占比达41.8%。这也进一步证明了诉、令分离的制度安排与保护受害人的实际需求相一致。

  此外,香洲法院也较早意识到执行的重要作用,主动强化同公安部门的联动机制。只要受害人申请保护裁定,法院就给公安局发放协助执行通知书。实践中,珠海市公安局都会积极配合,及时出警。

  在她看来,此次《反家暴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长期困扰反家暴工作的具体责任落实问题,期间涉及到政府、用人单位、居委会、学校、医疗机构等诸多主体。“这就如同一个‘紧箍咒’。法院有独立保护令,旁人会进行干预,这对施暴人而言具有很强的威慑作用。”

  据悉,为配合法律的贯彻实施,香洲法院正在对试点工作进行适当调整,直接适用《反家暴法》第4章的规定,提供不超过6个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为此,之前设定的长期、紧急保护裁定将合二为一。

  家庭暴力不等于家庭纠纷

  虽然香洲法院对于反家暴审判经验颇丰,但此次出台的《反家暴法》还是有诸多亮点引起了代敏与同事们的兴趣。

  “同居被纳入到反家暴法的适用范围,这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代敏表示,传统的反家暴模式都是基于“家庭成员”,同居关系因此成为盲区。香洲法院此前还未处理过同居家暴案件,未来可进行相关探索。

  此外,《反家暴法》的出台让人们再次感受到,法律正在逐步介入家庭领域,调整家事关系。

  记者从香洲法院了解到,以目前中国的反家暴实践来看,社会对于家暴干预的并未过多,而是远远不够。将“家庭暴力”等同于“家庭纠纷”,这是一个许多人都绕不开的误区。

  “且不说普通人,就连法律从业人员也时常一知半解。”代敏回忆说,曾经有位受害人向我陈述被暴力伤害的经历,身旁的代理律师便不时打断她,说:“都是夫妻之间吵架的事情,每家都有,没什么问题。”与其他试点法院法官交流时,她还听说当地警察接到受害人求救后,就当“夫妻闹矛盾”解决了事,甚至不予出警。

  实际上,如果一旦使用暴力,来达到一种控制的目的,情况便完全不同。

  “你伤害陌生人,法律制止你,你觉得合情合理;你伤害亲人,法律制止你,你却有异议。请问这是谁赋予你的‘权利’?”代敏说,从这个意义上讲,《反家暴法》的出台将有助于改善“家庭纠纷”与“家庭暴力”相混淆的社会观念,形成爱家护家的社会氛围。

  不过,目前《反家暴法》刚刚实施,部分具体操作问题亟待进一步规范落实。例如,此部法律中规定的复议制度,是由原审法官受理,还是需要另行更换法官?香洲法院也正在参与下一步的探讨工作,并献言献策。

  破解家暴阴影“代际传播”

  在《反家暴法》的文本当中,随处可见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一直以来,香洲法院的反家暴审判工作也都坚持着儿童利益最大化,尽量减少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

  代敏回忆说,虽然几年来处理的纠纷不胜枚举,但一位名叫小樊的男孩却让她深受触动。

  小樊虽然只有十来岁,但却有着异于同龄人的冷静与克制。当时,他的母亲李蕊因为不堪家暴屈辱前来法院起诉离婚,代敏为查明案件事实、解决抚养权纠纷,便在儿童托管暨观察室对小樊进行了询问。

  儿童托管暨观察室是香洲法院为询问儿童而专门设立的场所。考虑到法院的建筑风格过于庄严肃穆,如此隔离,可以避免出庭对儿童造成二次伤害,以轻松的氛围打开儿童的心扉。

  从小目睹孙蕊被打,让小樊形成了对父亲强烈的仇视心理。之后父亲一对孙蕊动粗,小樊便上前拳打脚踢、予以制止。说起这件事,孩子竟露出得意的神情。

  代敏忘不了那个神情。这固然是一个目睹家暴的受害儿童,但这样的经历对他的性格、对他今后的人生究竟意味着什么?

  几次涉童案件审理下来,她逐渐意识到,家暴案件中影响最为深远、且最容易被忽视的问题,是代际传递。为此,她主动联系珠海当地社会组织,希望由社工出面,对“小樊们”进行干预,让他们逐渐走出离婚和家暴的阴影。

  记者了解到,香洲法院设有专门的心理工作室,由心理专家对施暴人进行心理干预和行为矫治,对受害人和受牵连的儿童进行心理疏导和情绪支持。此外,香洲法院正在与社会组织洽谈合作协议,今后会将相似背景的儿童作为一个团体,聚集起来。通过团体治疗的方式,让这个群体讲出压抑已久的想法,积极健康地成长。

  声音

  珠海市妇女联合会妇女维权服务站站长梁华晖:

  家庭暴力对于受害人本人、家庭、社会都有着不良影响,反家暴应当成为每一个人的责任。今年我们将配合《反家暴法》的出台,进行重点教育宣传,通过讲座、户外活动、情景剧、游戏等方式,让反家暴的观点深入到每一个群众当中。

  珠海市服务老年人协会会长姚玉:

  据我所知,协会内还没有老人遭遇过家庭暴力的情况,但我认为这部法律能起到较好的监督作用,用法律武器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市民陈女士:

  我个人非常支持这一法律的出台。在传统观念里,家庭暴力经常会被认为是家庭成员的内部纠纷,但其实它已经上升到对权利的侵害。

  特别是里面列明了学校、幼儿园、居委会等机构对家暴行为的强制监督制度,这一点实操性很强,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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