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兄妹10年前签字放弃继承权 起诉要求撤销公证

 来源:京华时报 发布时间:2016/2/29 16:08:20 点击数:
导读: 京华时报讯(记者杨凤临)认为10年前签署的公证书“不公正”,三兄妹起诉公证机构,请求法院判决公证书无效并要求公证机构赔偿损失。一审败诉后,3人提起上诉。近日,市一中院终审驳回三兄妹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京华时报讯(记者杨凤临)认为10年前签署的公证书“不公正”,三兄妹起诉公证机构,请求法院判决公证书无效并要求公证机构赔偿损失。一审败诉后,3人提起上诉。近日,市一中院终审驳回三兄妹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崔氏三兄妹起诉称,2005年4月,他们的母亲去世后,兄长崔大(化名)和父亲崔某串通燕京公证处,哄骗他们在放弃继承权声明和所谓谈话笔录上签名,最终导致三兄妹放弃了母亲和父亲房屋一半的产权。2015年年初在父亲崔某去世后,崔大又拿出遗嘱公证书和崔某的遗嘱,取得了该房产的全部产权。三兄妹始终认为崔大和燕京公证处工作人员让他们签名的安排仅仅是为了避开过户费涨价履行的手续而已,并非放弃继承权,而且他们至今也没有收到放弃继承的公证书。请求法院判令涉案两份公证书和遗嘱无效,并判令燕京公证处承担因违法出具公证书致使原告丧失继承权的责任。

  燕京公证处辩称,崔氏三兄妹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均在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及谈话笔录上签名,充分表明崔氏三兄妹放弃继承其母亲遗留的房产份额,现崔氏三兄妹自述“放弃继承权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律依据。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证书出具后由当事人到公证处领取,崔氏三兄妹未到公证处领取公证书,应视为放弃公证书。在办理崔某遗嘱公正过程中,公证处履行了法定的公证程序,该公证书内容合法、真实,未对崔氏三兄妹的财产造成任何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崔氏三兄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亲自前往公证处签署相关文件,理应知晓相关法律后果,故其主张的放弃继承非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得到支持。虽然燕京公证处在公正过程中存在瑕疵,但并未给崔氏三兄妹造成损失。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崔氏三兄妹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崔氏三兄妹不服,均上诉至市一中院。市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崔氏三兄妹如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应该依据相关规定,通过向公证机构申请复查进行救济,而并非提起民事诉讼。近日,市一中院驳回了崔氏三兄妹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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