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躲债“假离婚” 租金被前夫拿走女子起诉遭驳回

  发布时间:2016/11/23 11:18:40 点击数:
导读:租金被前夫拿走女子起诉却遭驳回原是夫妻当初为躲债“假离婚”,共同财产并未分割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记者何书俊通讯员韦晨2010年,融水苗族自治县的一对夫妻为躲避债务协议离婚,约定将属于二人共同财产的一家木材加…

租金被前夫拿走 女子起诉却遭驳回

原是夫妻当初为躲债“假离婚”,共同财产并未分割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韦晨

2010年,融水苗族自治县的一对夫妻为躲避债务协议离婚,约定将属于二人共同财产的一家木材加工厂归女方所有。然而,离婚之后,女方将该厂出租给外人经营,却意外得知男方私自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二人为此发生纠纷。女方一气之下将男方诉至该县人民法院,要求男方返还所侵犯的财产,法院最终却驳回了上述诉求,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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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被前夫收走

1995年,韦女和潘男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婚后,二人共同开办了一家木材加工厂。因建厂时欠下大笔外债,加之后来生意难做,夫妻二人迟迟未能将拖欠的外债还清,事业和家庭生活都受到了影响。最终,韦和潘于2010年5月27日以夫妻感情不合为由协议离婚,并约定:木材加工厂归女方韦所有。

离婚后,2012年7月,韦将该加工厂出租给李某生产经营,租期为4年,期间李某又将该厂转租给梁某进行经营。2015年租期到后,韦电话通知梁某过来与其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可梁某却说潘早已来过工厂追租。当时潘声称该厂由他管理出租,然后就从梁某这里收取了4000元的租金。

得知此事,韦十分气愤,2015年12月1日,韦将梁某尚在经营中的加工厂电闸拉下,阻止生产。梁某无奈之下只好通知潘前来沟通。潘到达加工厂后为此和韦发生了争吵,两人相互推搡导致韦头部前额受伤,韦遂将潘告上了法庭,请求判决潘将4000元工厂租金退还给她,并停止侵害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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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躲债夫妻“假离婚”

庭审中,对于离婚和工厂归属权一事,潘表达了自己的不满并进行辩解。他辩称夫妻俩当年其实是“假离婚”,涉案加工厂至今也还是他和韦的共同财产,所以他拒绝向韦退还4000元租金。

至于为何“假离婚”,潘称当年夫妻二人建厂欠了不少钱,债主经常上门催债,为了躲债,他和韦便私下协议“假离婚”,约定将涉案加工厂归属于韦。这样一来,夫妻俩对外宣称两人已经离了婚,工厂已交给了韦经营,而二人所欠债务由潘一人承担,由此避免债主再到加工厂找麻烦,确保工厂正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离婚协议签订后,他和韦仍然以夫妻形式共同生活在一起。离婚后第二年,两人还曾以夫妻名义向银行及朋友借款,用于偿还双方离婚前所欠的债务以及涉案工厂的运作。

此外,为了处理好涉案加工厂的债务及利润,2013年7月11日,潘和韦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涉案加工厂所产生的利润都用来偿还两人所欠债务;如果工厂被国家征收,所得征收费也用来偿还两人共同所欠的建厂债务,如有剩余则两人均分。同时,潘和韦委托韦的弟弟管理工厂,但厂里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效益与其无关,属潘韦二人所有。

为了证实自己的答辩,潘当场提交了协议书等相关证据,请求法官依法判决。而面对潘的说法,韦坚称她与潘确实是已经离了婚,涉案加工厂也属于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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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女方诉求

经查证,融水法院认为,2010年5月27日,韦与潘达成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涉案加工厂当时分割给予韦。然而,双方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向朋友和银行借款用于涉案加工厂的生产以及偿还夫妻俩离婚前所欠债务,同时签订有相关的《协议书》和《委托书》,毫无疑问,该加工厂仍然是双方的共有财产,并未实际分割。

由此可见,潘认为离婚时把加工厂归属韦所有是为了逃避债务,其诉辩理由充分,符合本案事实。既然涉案加工厂是双方未分割的财产,那么潘就依法应当享有收取承租人租金的权利,因此其并未侵犯韦的财产权。韦请求法院判决潘返还租金4000元,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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