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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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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一方婚前住房婚后动迁款如何分割?
(原标题:离婚时,夫妻一方婚前住房婚后动迁款如何分割?)
读者小张来信问:自己与妻子梅女士1998年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自己婚前有一套住房,2011年因拆迁获得各项补偿及奖励共计165万元,现双方正在协商离婚,但对于动迁款如何分割产生了分歧,他认为房屋是他婚前取得,动迁款与妻子无关,但妻子认为其中房屋补偿款85万元与她无关,但是其他的拆迁补偿与奖励共计80万元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均分,法律上是这样规定的吗?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陈蕊伶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因为结婚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一方婚前购买或者取得房屋,在法律上来讲应该属于该方个人财产。即便发生拆迁,那么房屋的价值补偿款部分,也应该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而不能因为动迁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扣除房屋价值补偿款之外的签约补贴和搬迁奖励等费用共计80万元,并非婚前取得的,而是婚后因动迁取得的,结合《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张先生因房屋拆迁所得的85万元房屋补偿款属其个人所得,与妻子无关,但房屋补偿款之外的签约补贴及搬迁奖励等费用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在离婚纠纷中予以分割。
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