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被负债”:杜绝虚假诉讼,而非奢谈女权

  发布时间:2016/10/10 14:33:56 点击数:
导读:东方评论早报首席评论员沈彬所谓“被负债”问题再次进入了舆论场的核心圈。中国有一个“‘反24条’联盟”,联盟主体由近百位女性组成,她们的共同经历就是:在离婚之后,突然被告上法庭,发现在婚姻存续期间,前夫秘密…

东方评论

早报首席评论员 沈彬

所谓“被负债”问题再次进入了舆论场的核心圈。

中国有一个“‘反24条’联盟”,联盟主体由近百位女性组成,她们的共同经历就是:在离婚之后,突然被告上法庭,发现在婚姻存续期间,前夫秘密欠下巨额债务,如今这一笔债务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负债”,要由自己承担连带责任。

她们将矛头指向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这笔负债属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等例外情形。

这就是所谓“被负债”,这个议题被之前很多自媒体报道过,多名女性也在网上公布过自己的悲惨经历。有些女权主义者借此提出了“独身保平安”“拒绝结婚”等极端说法。事实上,最高法的多个涉及婚姻财产分割的司法解释,都被一些人指责为“男性霸权”。

一些女性(其实也有不少男性)被前配偶与他人恶意串通,遭到“被负债”,背上了动辄上百万元的“无妄之债”,这些受害者值得同情。但是,这真的是一个女权主义的问题吗?毛病真的出在“第24条”上吗?

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4条,将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正当债权,防止夫妻串通逃债。这大体是公平的。这一条款也不是针对女性的“歧视”,因为男方、女方都可能利用这一条款制造虚假诉讼。

所以,真问题是怎么去解决虚假诉讼,细化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并强化相应的证据标准、举证责任。比如,2015年广东省高法判决的《李少华与蔡毅、张琛民间借贷纠纷案》,就以无法证明债务“具有为家庭生活开支举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为由,拒绝将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015年江苏省高法判决的《吴铭与马宁、吕可民间借贷纠纷案》,也以“债务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由,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目前多地法院明确了一些认定“夫妻共同负债”标准:一是要强化证据链的完整性,仅有欠条尚不能确立债权债务关系,防止“作局”。二是出借人(原告)负有进一步举证的责任,应提交补强证据以佐证借贷事实的发生。三是所借债务必须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实,十一长假期间,最高法刚刚发布一批指导性案例,其中第66号案例明确: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能面临“净身出户”的危险。此外,近年来,法院也强化了对于“虚假诉讼”的打击。

就像一句谚语里说的:手里拿一把锤子,就觉得全世界都是钉子。女权主义可能是一种视角,但不必把所有的问题都套在这个框框里,那可能会遮蔽了更多的问题,以及问题的解决渠道。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第24条”,本身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债权,并不是什么“男性霸权”。

按“奥康姆剃刀”原则,“如无必要,勿增实体”,明明就是一个虚假诉讼问题——以合法诉讼手段非法侵占前配偶财产,那么就不必急于套上“女权主义”的说辞,否则就会南辕北辙、治丝益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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