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男子为得动迁款假离婚 妻子得房另结新欢

 来源:华晨商报 发布时间:2015/7/28 11:30:46 点击数:
导读:秦女士与高先生200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06年夫妻俩购买一套二居室房屋,以夫妻两人的名义进行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高先生母亲家要进行动迁,为了得到更多的动迁款,高先生与秦女士计从心中来,决定“假…

    秦女士与高先生200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06年夫妻俩购买一套二居室房屋,以夫妻两人的名义进行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高先生母亲家要进行动迁,为了得到更多的动迁款,高先生与秦女士计从心中来,决定“假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归女方抚养,现住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随后,高先生将户口迁到了母亲家。离婚后的高先生与秦女士在2014年以前关系一直不错,之后高先生开始怀疑秦女士出轨,拒绝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2015年初,秦女士一纸诉状将高先生告上了法庭,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判决房屋归原告秦女士所有,被告高先生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本案中,高先生与秦女士为了得到动迁款约定假离婚,并对财产问题进行约定,最后假戏真做,秦女士另结新欢,得到房产,高先生赔了夫人没了房,人财两空。那么如高先生、秦女士这般的假离婚是否有效呢?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计划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及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虽然高、秦二人离婚时的初衷是为了得到动迁款而进行“假离婚”,并且离婚后仍生活在一处,关系良好,但是双方对财产处分的约定,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国家民政机关批准系合法有效的,发给离婚证后,双方立即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不是儿戏,法律不容亵渎。法律赋予每个人离婚自由的权利,不是为了规避法律或政策,高先生为了得到动迁款费尽心思,结果是赔了妻子又没了房子,聪明反被聪明误,最后只能自食其果,实在是得不偿失。以此则案例提醒大家,日常生活中应多了解法律常识,增强法律意识,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好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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