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无力偿还债务 夫妻双方须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莞讯网 发布时间:2015/6/16 16:55:34 点击数:
导读: 家住寮步的刘某在2011年因家庭建房需要向同学李某借了20万元,借款到期后经李某多次催讨,刘某一直迟迟不还。在最近的一次催促中,刘某坦言欠李某的钱已经没法还上了,因为其与妻子已经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
 家住寮步的刘某在2011年因家庭建房需要向同学李某借了20万元,借款到期后经李某多次催讨,刘某一直迟迟不还。在最近的一次催促中,刘某坦言欠李某的钱已经没法还上了,因为其与妻子已经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所有财产给了前妻。听到此消息,李某真是悔不当初。那么,面对这种情况李某能否收回欠款呢?他有权请求已办理离婚登记的刘某前妻偿还欠款吗?
 
  律师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从该条可以看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债务一般负连带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务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所以,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在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其他第三人,即双方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在离婚时对财产的判决与婚姻关系之外的债权人无关,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请求偿还。故本案中刘某夫妻意图通过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是行不通的,李某可以向已离婚的刘某及其前妻主张债权,离婚后的刘某夫妻双方都有义务偿还债权人李某欠款。(记者 陈 波)(来源:寮步广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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