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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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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伪造债务,如何防范离婚时配偶伪造债务?
离婚夫妻伪造债务
李某与刘某是表兄弟关系,刘某与潘某原系夫妻关系,但后因感情不合而离婚。刘曾向李借款16万元民币,至今未还,遂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由刘某和潘某共同承担的此笔债务。
刘某谎称此笔欠款是为筹备和潘的婚礼和在与潘的夫妻存续期间生女儿所需的费用,理应由两人共同承担。
如何防范离婚时配偶伪造债务
伪造虚假债务是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诸多手段中最为恶劣的一种情形,在诉讼过程中一经查实属伪造债务,法院一般会以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给予司法处罚。但在实践中,给予处罚的相对较少,主要原因是查实伪造相对困难,一般的做法是对该债务不予认定。但即便是这样,对受害方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实践中,编造的虚假债务数额常常不小。究竟该如何应对虚假债务呢?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探究:
(1)找到该债务的债权人要求说明债务形成的来龙去脉。虚假债权人大多编造的理由是,对方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对方借款,若该债款不是用于股东出资,则不应由个人承担。
(2)在诉讼中,若只有借条,而债权人不出庭作证,则该借条一般不会认可。
(3)若该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需要,则只能算作对方的个人债务,不应由配偶承担。
(4)从借款的时间上的纰漏来说明该笔借款的虚假性,或根本没必要用该笔借款,来达到不予认可该债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