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买房送妻 离婚谁来还债?(图)

  发布时间:2014/8/16 14:49:37 点击数:
导读:  台海网(微博)8月1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纬纬/文陶小莫/图)一个台湾帅哥,一个杭州女孩,为爱走到了一起。  热恋时,他为爱不惜代价,借款300万元新台币购房送女友;分手后,他们反目成仇,为房子、为债…
台海网(微博)8月16日讯

  台海网(微博)8月16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纬纬/文 陶小莫/图)一个台湾帅哥,一个杭州女孩,为爱走到了一起。

  热恋时,他为爱不惜代价,借款300万元新台币购房送女友;分手后,他们反目成仇,为房子、为债务不惜闹上法庭。

  近日,海沧区法院涉台法庭开庭审理了这场因“赠房”引发的官司。

  热恋时,为爱借款赠房

  赵小姐今年29岁,杭州人,是厦门一企业白领。两年前,她经人介绍认识了在厦工作的台籍人士吴先生。很快,他们二人就坠入了爱河。

  同年,两人在大陆办理了结婚手续。之后,赵小姐搬到了吴先生位于同安区的住处。

  吴先生在娶赵小姐之前,就花了56万多元,购买了位于同安的住房。婚前,吴先生拥有对该房产的100%产权。

  吴先生说,婚前购买这套房子,钱全部由他支付。而且,为了购买这套房产,他还在台湾办理了一笔贷款。

  吴先生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显示,在购房一周前,他向台湾第一银行借款新台币300万元。贷款发放后,吴先生母亲还通过地下钱庄,将钱转到吴先生在大陆的银行账户。

  不过,两人结婚后,吴先生婚前的个人房产变成了夫妻两个人的。2012年10月26日,吴先生将房产的一半产权赠送给了妻子,他向房管局申请将讼争房产增加配偶为共有人(两人各占50%产权),转让类型为赠与。

  分手后,昔日爱人闹上法庭

  近日,赵小姐起诉要求离婚,请求法院将自己和吴先生的共同房产判归自己所有,此外,她还要求吴先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房子我送一半给她,贷款她当然也要承担一半!”吴先生称,自己买房子时向台湾一家银行借款新台币300万,这笔借款还有273万多元尚未还清,即便离婚了,赵小姐也应承担起共同还债的责任。

  对此,赵小姐说,她并不知道吴先生借款买房的事,这也与她无关。“他会打老婆,家暴很严重!”赵小姐还在法庭上说,她曾多次遭受家暴。

  赵小姐还当庭亮出了家暴证据。去年2月份,赵小姐到台湾一家医院申请验伤,医院出具了《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验伤诊断书》,其中载明,赵小姐身上多处淤血和擦伤。去年3月,赵小姐也先后三次向同安警方报案,称遭遇丈夫家暴。

  在法庭上,吴先生也承认自己殴打过赵小姐。但吴先生说,妻子对金钱“索取无度”。

  判决:房子归女方,债务归男方

  近日,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共有房产归赵小姐所有,但她要支付375000元给吴先生。

  海沧区人民法院涉台法庭认为,吴先生数次殴打赵小姐,导致她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应赔偿赵小姐人民币5000元。

  针对房产,法院认为,婚后吴先生将该房产50%的份额无偿赠与赵小姐。赠与系权利的无偿让渡,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就不能附带任何义务。因此,吴先生要求赵小姐负担其因购房的所负债务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讼争房产分割时应按照每人50%的份额进行分割。根据效益最大化原则及照顾女方原则,房产应归属原告,原告按总价的一半给予被告补偿。

  法官说法

  买房送妻,为何独自担债?

  “赠与财产时,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就不能要求受赠方共同承担债务。”法官说,《婚姻法》修订后,婚前个人财产并不会因婚姻的持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相应的婚前债务也不会转化为共同债务。

  因此,本案讼争房产的赠与并不适用“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旧法规,而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一般规定。

  专家说法

  财产赠与,能反悔吗?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赠与是无偿的,单方面的,而且,本案中的赠与是不附加义务的,所以,赵小姐也不应承担债务。 不过,赠与合同在财产转移之前,可以办理撤销。《合同法》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赠与。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具备了法定事由,不论赠与采取何种形式,交付或登记与否,赠与人均可撤销,这也是赠与人防范与维权的依据。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能够行使法定撤销的情形包括: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指附义务的赠与)。

  作者:陈捷 纬纬 陶小莫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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