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出轨妻离婚 合买房惹纠纷

 来源:新民晚报上海 发布时间:2014/6/9 8:53:36 点击数:
导读:郭小姐和程先生结婚三年,生有一女。后来,郭小姐发现程先生仍与前女友保持联系,两人因此争吵不断。郭小姐遂带女儿回娘家居住,开始分居。分居了一段时间之后,郭小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两人就女儿的抚养权和家中唯…

郭小姐和程先生结婚三年,生有一女。后来,郭小姐发现程先生仍与前女友保持联系,两人因此争吵不断。郭小姐遂带女儿回娘家居住,开始分居。分居了一段时间之后,郭小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两人就女儿的抚养权和家中唯一一套住房的分割产生争议。

郭小姐认为,女儿自两人分居后就一直跟随自己生活,程先生并未尽过半点做父亲的责任,要求女儿与自己生活。程先生不同意,也要求取得女儿的抚养权。

两人婚前购买了一套婚房,权利人为郭小姐和程先生。在两人登记结婚前,郭小姐以自己的名义向上家支付了房屋的定金及首付款,并以其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70万元。婚后,郭小姐的父母出资45万元,通过书面赠与形式赠送给郭小姐本人,用于提前归还部分银行贷款。二人分居前共同还贷,分居后每月的还贷均由郭小姐支付。郭小姐认为,该房屋的购房款绝大部分由自己和自己的父母进行出资,因此在分割时要求取得该房屋产权,她愿支付程先生婚后还贷的部分款项。而程先生则认为,定金和首付款中有一部分款项是由他从银行提出现金后交给郭小姐,并有相关的提款记录作为证明;婚后至分居前他一直与郭小姐共同还贷,且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应当属于两人共同财产。

评析

对于两人婚生女的抚养问题,由于女儿年幼,因此两人婚姻关系解除后,女儿仍由郭小姐抚养较为妥当。

对于两人的婚房,该房屋的购买和登记均在郭小姐和程先生登记结婚之前,属于两人婚前共有财产。对于两人婚前支付的定金和首付款,程先生提供了提款记录,据此可以认定首付款中的部分款项为程先生出资。对于贷款部分,郭小姐申请贷款的行为完成于结婚之前,应当视为郭小姐个人出资部分。郭小姐父母的45万元款项应当视为郭小姐的个人财产。而两人在结婚之后至分居之前所按月归还的贷款本息应当认为是两人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

判决

法院判决郭小姐和程先生离婚。双方所生之女随郭小姐生活,程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女儿十八周岁。系争房屋归郭小姐所有,酌情判决郭小姐向程先生支付房屋折价款40万元,并归还程先生贷款本息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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