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赠与娇妻房产感情不和欲离婚索回

  发布时间:2014/12/5 14:55:10 点击数:
导读:女报记者匡名梅实习生杜长坤2007年,年近六旬的王某在朋友聚会上与比自己小二十多岁的张某相识,当即被张某所倾倒,尽管张某是有夫之妇,但二人很快发展成情人关系。2009年张某离婚,二人随即结婚。婚后,王某将原属于自…

女报记者 匡名梅 实习生 杜长坤

2007年,年近六旬的王某在朋友聚会上与比自己小二十多岁的张某相识,当即被张某所倾倒,尽管张某是有夫之妇,但二人很快发展成情人关系。2009年张某离婚,二人随即结婚。婚后,王某将原属于自己所有的房屋作为婚房定居。王某以为自己下半生有了依靠,婚后不久便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协议书”约定:原属王某的婚前产权房屋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归妻子张某个人所有,今后该房产由张某个人全权处分,为表诚意,还带张某到市公证处办理公证。

可好景不长,双方由于年龄及思想、性格差异过大,生活方式大相径庭,没多久,两人就发生冲突。2012年春节后,张某搬回自己家居住,每月只回来一两天,并从他退休金中要走部分生活费,下半年张某就不再到王某处领取生活费了。王某为结婚几乎花掉所有积蓄,房产也给了张某,到头来人财两空,自己已六十多,没有了房子和积蓄将无法养老。王某打算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包括那套房产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苏红点评:王某通过协议将自己的房屋约定归张某个人所有。这个约定属于一种赠与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不仅如此,这份合同还进行了公证。但是,王某将房产赠与新婚妻子张某,是想得到张某的终身照料,也就是说,王某的赠与行为是附加夫妻关系长期维持这个条件的。现在如果这个附加条件失去,王某也将失去住房。因此就不能不考虑他离婚后的居住问题,但我国《婚姻法》同时也明确规定,离婚之后,一方生活有困难的,另一方应该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王先生可以在离婚的基础上向女方主张一定数额的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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