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处分案外人财产 起诉请求分割被依法驳回

  发布时间:2014/12/16 10:48:08 点击数:
导读: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但共同财产中却有部分财产是属于第三人的,离婚后一方依此协议向法院请求分割财产被依法判决驳回。近日酉阳法院第二人民法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与被…
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但共同财产中却有部分财产是属于第三人的,离婚后一方依此协议向法院请求分割财产被依法判决驳回。近日酉阳法院第二人民法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与被告陈某于1998年3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4月25日生育长子郭某甲,于2005年1月4日生育次女郭某乙。男女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13年12月2日协议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债权、债务分配的约定涉及一处新门面房屋的租金,而该门面系2012年在原地基上新修而成,没有办理房产证,但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名字和门面出租协议的出租人均为被告之父郭某丙。

  法院认为,原告依据离婚协议主张分割门面租金,但无证据证明该房屋系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原告诉请租金所涉门面的出租人系郭某丙,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所处分的房子系案外人的财产,而非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综上所述,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来源:酉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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