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发布时间:2014/12/16 10:46:38 点击数:
导读: 马某结婚后发现妻子不能正常与其交流,怀疑妻子有精神疾病,到处求医问药,可是仍然没有好转。后经鉴定,妻子冉某系重度精神发育迟滞,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是马某近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他与冉某之间的婚姻关…
 马某结婚后发现妻子不能正常与其交流,怀疑妻子有精神疾病,到处求医问药,可是仍然没有好转。后经鉴定,妻子冉某系重度精神发育迟滞,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是马某近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他与冉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马某与冉某于2009年9月15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同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因结婚仓促,婚前相互了解不深,婚后马某渐渐发现冉某不能与其正常交流,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于是带着冉某四处求医,可是医治多年仍然没有任何好转。马某便带冉某去进行鉴定。2012年3月21日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冉某重度精神发育迟滞,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另据了解。冉某婚前已被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智力壹级残疾。

  马某提出,结婚时不知冉某患有如此严重的精神疾病,婚后双方不能正常交流,不能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多年来自己带着冉某去了很多地方医治,可是不见好转。冉某所犯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因此申请法院认定其与冉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法院认为:精神病属于婚前医学检查的范围,冉某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符合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中关于重度精神疾病的规定,因此冉某所犯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且婚后仍未治愈,因此判决马某与冉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来源:巫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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