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约定房子归女儿 前夫擅自将其抵押给银行

 来源:钱江晚报 发布时间:2014/1/21 14:16:41 点击数:
导读:父母离婚,最放不下的是孩子,总想着能让孩子的未来多一些保障。  所以离婚时,贺女士就与丈夫约定,房子归女儿,等她成年后就过户。  想不到,在等待女儿成年的十年里,前夫早就把房子抵押贷款了。  贺女士带着…

    父母离婚,最放不下的是孩子,总想着能让孩子的未来多一些保障。

  所以离婚时,贺女士就与丈夫约定,房子归女儿,等她成年后就过户。

  想不到,在等待女儿成年的十年里,前夫早就把房子抵押贷款了。

  贺女士带着女儿把前夫告上了法庭,然而,被法院驳回了。

  2004年,贺女士与丈夫离婚,当时女儿小雨(化名)才8岁。

  离婚后,贺女士带着小雨生活,前夫李某则和一名女子住到了一起。

  贺女士只提出了一个要求:李某名下的房子要归女儿,并在女儿18周岁当天办理过户手续。在过户之前,房子归贺女士保管和使用。

  李某一口答应。

  去年年底,眼看女儿马上就到18周岁了,贺女士去房管中心了解过户有关手续。

  这一去才发现,前夫名下的这套房子,早已被他抵押给了银行,根本无法过户。

  苦等了十年,竹篮打水一场空。贺女士越想越来气。

  李某爽快承认了这事,他给出的理由是,在房子过户之前,他是房子所有人,有权把房子抵押给银行。

  贺女士不想管那么多,只催促李某赶紧还贷款,过户房子。

  李某先是说没钱,到后来,干脆要撤销10年前的承诺。

  贺女士哪咽得下这口气,她以女儿的名义将李某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房子归女儿所有,李某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法庭上,李某辩解,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如今,他确实无力归还借款,只能拿房子抵押,要求撤销赠与行为。

  北仑法院审理认为,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是谁,房屋就归谁所有,不论房屋实际由谁使用、赠与给谁,均不能对抗房屋所有权人。

  “在小雨办理过户登记之前,房屋确实属于李某,他有权把房屋抵押给银行,甚至有权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并且无需小雨及贺女士同意。李某在赠与合同赋予的期限届满前撤销赠与,并不违法。”法官解释。

  法院据此驳回了贺女士和小雨的诉讼请求。

  法官在此也不得不提醒,未成年人有权作为房屋共有人,将名字登记在房产证上。若房屋已经还清贷款,且无抵押,未成年人即可作为该房屋的唯一所有人,名字也可单独登记于房产证上。

  这起案件中,如果贺女士离婚时就要求,前夫将房产过户给女儿,就不会发生今天的事了。(本报记者 邵巧宏 本报通讯员 董怡 北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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