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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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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净身出户 离婚后反悔财产难要回
【案例】庞先生与李女士在1981年结婚,不久两人就有了爱的结晶。女儿降生后,小家庭却日渐不和。终于在2009年,双方协议离婚。在双方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婚前婚后财产都归李女士所有,庞先生自愿放弃。虽然后来李女士与庞先生已无夫妻关系,但李女士念及旧情,还是让庞先生在原来的房子里居住。不料,庞先生变本加厉经常对其打骂。李女士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庞先生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
【说法】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自愿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庞先生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自愿离婚协议书》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庞先生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均未能推翻离婚协议的有效签订与登记离婚的不争事实。因此法院认定,《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被确认为合法有效。合法有效的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被告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所以,庞先生自愿约定将婚前婚后财产归属李女士所有,当然包括双方于婚后取得的系争房屋亦归李女士所有的意思。
最终,法院判令庞先生将系争房屋过户登记至李女士名下。(陈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