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私自终止妊娠离家出走 丈夫起诉离婚要求赔偿

  发布时间:2014/11/6 11:55:54 点击数:
导读:广西新闻网贵港11月6日讯(通讯员黄丽丽陈朵朵)刚结婚几个月,妻子就离家出走并未经丈夫同意便终止了妊娠,丈夫以妻子侵害了其作为准父亲的权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返还礼金。日前…

广西新闻网贵港11月6日讯 (通讯员 黄丽丽 陈朵朵)刚结婚几个月,妻子就离家出走并未经丈夫同意便终止了妊娠,丈夫以妻子侵害了其作为准父亲的权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返还礼金。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一审依法判决准许原告潘建民与被告黄结芬离婚,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潘建民与被告黄结芬于2014年1月23日经人介绍认识,同年2月16日便按当地习俗办酒举行结婚仪式,并于同年3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3月8日,原、被告知悉被告已怀孕。由于双方从相识到结婚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致使双方的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性格各异、生活习惯不同,双方逐渐产生感情隔阂。2014年5月5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此外,原告潘建民认为,被告擅自终止妊娠,侵害了原告作为准父亲的权利,给原告精神上造成极大的损害,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原告潘建民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黄结芬离婚,并请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及返还结婚礼金2000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不足一个月即按当地习俗办酒举行结婚仪式,双方缺乏深入了解,婚前基础不牢固。婚后双方因性格各异、生活习惯不同,也没有很好地培养夫妻感情。现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并擅自终止妊娠,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且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法院予以准许。至于原告以被告擅自终止妊娠为由请求被告支付其精神抚慰金100000元,以及原告以被告没有迁入原告方的户籍为由主张双方虽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从而请求被告返还结婚礼金20000元,其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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