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43.2万成无头债 法院判决二人均摊债务

  发布时间:2014/11/22 9:55:11 点击数:
导读:(记者李辉)叶某与时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债务,离婚后,债权人杨女士将已离婚的叶某与时某共同告上法庭。11月21日,兰州市安宁区法院公布该案的一审判决,二人虽离婚,但债务要均摊,应向杨女士各偿还借款及银行转…

(记者李辉)叶某与时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债务,离婚后,债权人杨女士将已离婚的叶某与时某共同告上法庭。11月21日,兰州市安宁区法院公布该案的一审判决,二人虽离婚,但债务要均摊,应向杨女士各偿还借款及银行转账手续费216125元。

2008年10月,叶某与时某登记结婚,婚后的2008年12月18日至2010年8月21日期间,小两口因家庭购房、购车等生活所需,多次向杨女士借款共计43.2万元。叶某对以上借款出具借条,承诺按银行同期贷款标准给付利息。叶某收取了3.5万元现金,剩余借款他要求杨女士汇入时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叶、时二人借款后,虽承诺还款,却始终没拿出钱来。2013年1月29日,叶某、时某离婚。于是,杨女士将这对离婚夫妻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偿还借款43.2万元,以及给时某进行银行汇款时产生的手续费250元。

作者:李辉

netease 本文来源: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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