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去世母亲将儿媳赶出门 法院判房产归儿媳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发布时间:2013/9/18 9:15:09 点击数:
导读:儿子去世后,年过七旬的母亲赵英以房屋是自己出资购买为由将儿媳张琴赶出家门,无家可归的张琴将婆婆告上法庭。9月16日,兰州中院终审判决,住房归张琴所有,张琴给付赵英房屋折价款7万元;被继承人的住房公积金、养老…

儿子去世后,年过七旬的母亲赵英以房屋是自己出资购买为由将儿媳张琴赶出家门,无家可归的张琴将婆婆告上法庭。9月16日,兰州中院终审判决,住房归张琴所有,张琴给付赵英房屋折价款7万元;被继承人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共计5.3万元的50%归张琴继承,剩余的一半由张琴的孩子和赵英继承。

20年前,张琴带着两岁的女儿与刘涛结婚。1997年,刘涛所在单位分给其一套86平方米的住房,刘涛交纳了房款后,由单位统一办理了房产证手续。2000年7月,刘涛因病长期病休在家。其间,张琴曾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0年6月,刘涛因突发性脑溢血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婆婆赵英将儿子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共计5万余元从单位领走。2011年10月,赵英提出,张琴居住的房屋系其当初出资购买,如今刘涛病逝,张琴无权居住,要求张琴带着孩子离开。为此,双方发生诉争。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该房屋是婚后购买,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金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一半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赵英所提当初的购房款是其出资的意见,当事人双方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赵英出资房款应视为赠与。一审宣判后,赵英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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