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孕妇诉离婚 为腹中胎儿讨十万生养费

 来源:中新网 发布时间:2013/8/28 17:08:43 点击数:
导读: 中新网韶关8月28日电(李凌袁亚菲)广东新丰县一怀孕妇女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腹中胎儿出生后由其抚养,被告一次性付给十万元胎儿出生费用和抚养费等。新丰县法院28日通报,一审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但驳回原告要求…

   中新网韶关8月28日电(李凌 袁亚菲)广东新丰县一怀孕妇女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腹中胎儿出生后由其抚养,被告一次性付给十万元胎儿出生费用和抚养费等。新丰县法院28日通报,一审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但驳回原告要求的10万元生养费的诉讼请求,判处被告给予原告经济帮助人民币15000元。

  据原告诉称,两人于2011年8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9月生育一女孩。次年12月又怀上第二胎。四个月后,当得知怀的又是女儿时,被告要求其堕胎遭拒绝,两人为此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开始不和,直至完全破裂。

  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腹中小孩由其抚养,而被告需一次性给予生育第二胎小孩的费用和抚养费10万元;因被虐待、遗弃,要求被告赔偿人身和精神损失费2万元。

  被告仅同意原告要求离婚和抚养婚生小孩的诉讼请求,并辩称,两人虽然经常因家庭小事发生争吵,但是从来没有虐待、遗弃原告。两人争吵时偶有发生肢体碰撞,原告曾经一气之下外出打工离家出走,完全不理会家庭和小孩,几个月后才肯回家。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其离婚。因腹中胎儿尚未出生,抚养费和胎儿出生的费用暂时无法确定,原告可待胎儿出生后再另行主张。原告无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有遗弃、虐待的情形,对赔偿人身和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鉴于原告与被告离婚后,由于无稳定的工作和经济收入,且尚在怀孕期间,即使胎儿出生后,原告亦有一段时间无法正常工作,经济上存在困难,对此,法院判令被告给予原告15000元的经济帮助。(完)


上一篇:河北女子嫁北京丈夫遭歧视起诉离婚 法院驳回诉求 下一篇:再婚夫妻两年打5场官司先离婚 后为孩子及财产争议不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