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遭丈夫家暴 检方对夫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来源:新疆日报 发布时间:2013/8/19 15:09:16 点击数:
导读:因对家中成员施暴,男子马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检察院提请批捕。近日,记者从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对犯罪嫌疑人马某启动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这是今年1月新《刑事诉讼法》首次…

    因对家中成员施暴,男子马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检察院提请批捕。近日,记者从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对犯罪嫌疑人马某启动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这是今年1月新《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后,乌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据介绍,马某因家庭琐事对妻子施暴至其成轻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交检察机关,经审查,检方发现马某与妻子积怨较深,因妻子不同意和解,检察院遂对马某作出了批捕决定。马某被执行逮捕后,其亲属多次与其妻沟通,最终取得谅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马某的辩护人据此向检察院提出变更强制性措施的申请。

  经审查后认为,两人育有两子,马某被逮捕后,娘仨的生活将无着落。现双方已达成和解,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了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公安机关采纳了检察院建议,将马某的强制性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按照旧法,马某这种情况,是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的。但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变更了强制性措施。

  检察官介绍,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方式,这既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重要举措,也是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的完善和延伸。《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新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性措施。(记者 杨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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