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为琐事离婚 父母代理上公堂

 来源:北方网 发布时间:2013/8/17 14:49:38 点击数:
导读:30多岁的小夫妻为了日常生活开销、打网络游戏等问题发生矛盾闹离婚,双方六旬的父母作为“委托代理人”帮忙打官司。由于原告未提供具备法定离婚情形的充分证据,日前本市红桥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诉请。  80后…

    30多岁的小夫妻为了日常生活开销、打网络游戏等问题发生矛盾闹离婚,双方六旬的父母作为“委托代理人”帮忙打官司。由于原告未提供具备法定离婚情形的充分证据,日前本市红桥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诉请。

  80后小两口王某和张某,从十七八岁时就开始谈恋爱,2005年登记结婚,后生下一个儿子。婚后夫妻一直住在男方母亲名下私产房内。如今,小两口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2年冬天,为了日常生活花费等问题,夫妻发生激烈口角,妻子张某回娘家居住,一直分居。后来,张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张某的父母作为女儿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的母亲作为儿子的委托代理人,为了这场离婚官司对簿公堂,都为了自己的孩子“说好话”。

  庭审中,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王某对家庭不尽义务,不支付孩子及家庭开销,常年沉迷于网络游戏,原、被告经常因此发生争吵。现双方已经分居,感情已经破裂,请法院判令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王某诉称,双方恋爱多年后结婚,有感情基础。被告承担过家庭及孩子开销,网络游戏只是有时玩,对家庭及孩子并非没有责任感。结婚后两人并没有像原告说的那样争吵打架,故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相识时间较长,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已共同生活近八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主张双方感情破裂,但并未提供具备法定离婚情形的充分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驳回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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