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致怀孕,法官判决仅支持部分医药费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3/8/16 17:03:51 点击数:
导读:虽然各自都有家庭,年龄相差24岁的谭某和赵某还是婚外偷腥,后致谭某怀孕,赵某却不管不问。谭某无奈去医院做了人流手术,在多次向赵某索要医药费未果的情况下,谭某一纸诉状将赵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赵某支付其住院期间…

    虽然各自都有家庭,年龄相差24岁的谭某和赵某还是婚外偷腥,后致谭某怀孕,赵某却不管不问。谭某无奈去医院做了人流手术,在多次向赵某索要医药费未果的情况下,谭某一纸诉状将赵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赵某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39730.21元。

  2012年9月,1992年出生的谭某在巫山县某酒吧上班,1968年出生的赵某是该酒吧的常客,赵某见谭某长得年轻漂亮,便记下了谭某电话。后赵某经常找谭某聊天,虽然两人年龄相差较大,一来二去便也熟了。同年10月,赵某约谭某吃饭,饭后两人跌跌撞撞去了酒店开房并发生关系,后两人多次开房偷腥,致使谭某怀孕。2013年3月,谭某到医院做人流手术,住院治疗5天,开支医药费3030.21元。

  法院认为,谭某与赵某均系成年人,且均已成家,双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婚外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导致谭某做人流手术的后果,双方均有过错。应由赵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谭某亦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事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谭某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3830.21属合理费用,予以支持;谭某主张的营养费50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等有关规定,判决赵某承担70%的合理费用即2681.15元,驳回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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