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交锋:财产纠纷不适用定金罚则?

  发布时间:2013/4/12 16:36:35 点击数:
导读:离婚后立下财产分割协议  2008年,35岁的江西南昌女子王淑玲经人介绍,结识了44岁的广西桂林男子尹文宪,两人一见倾心,恋爱不久便于同年9月8日登记结婚。一个多月后,他俩向银行按揭贷款在桂林市环城北二路购买了一…
离婚后立下财产分割协议
 
  2008年,35岁的江西南昌女子王淑玲经人介绍,结识了44岁的广西桂林男子尹文宪,两人一见倾心,恋爱不久便于同年9月8日登记结婚。一个多月后,他俩向银行按揭贷款在桂林市环城北二路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总价为18.76万元,首付5.76万余元,月供964元,从2009年5月开始供房贷。
 
  王淑玲和尹文宪共同生活不久,就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夫妻感情日渐淡薄。2009年10月,王淑玲到法院起诉要求和尹文宪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在10月21日依法解除了婚姻关系。
 
  2010年3月1日,尹文宪和王淑玲就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签订协议书,约定:二人在婚内购买的房产归王淑玲所有;双方取得共有房屋的产权证后,尹文宪协助王淑玲将房产变更登记到她的名下;王淑玲补偿尹文宪4万元,并将尹文宪支付的6000元房贷(最终以尹文宪向银行归还贷款的实际数额为准)退还给他。为了保障协议的履行,双方还特别约定:王淑玲付给尹文宪4万元定金,尹文宪协助王淑玲办妥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后,该定金自动转化为协议约定的补偿金;若尹文宪违约,尹文宪应双倍返回王淑玲定金。
 
  签订协议的当日,王淑玲便付给尹文宪4万元。同月15日,两人到桂林市公证处对该协议进行了公证。
 
违约者被诉双倍返还定金
 
  2011年6月8日,王淑玲和尹文宪领到了房产证,房产证上载明房屋为双方共同共有。同月28日,王淑玲提前清偿了房屋的剩余贷款,同时请求尹文宪协助她办理房产更名手续,遭到尹文宪拒绝。次日,王淑玲向尹文宪寄出3份特快专递邮件,通知他协助办理房产更名手续,但尹文宪均未签收。
 
  眼看催促不奏效,2011年7月6日,王淑玲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她和尹文宪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归她所有,尹文宪协助她办理房产更名手续并返还定金8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王淑玲认为,尹文宪没有协助她办理涉案房产的更名手续,其行为构成违约,应继续按约履行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
 
  尹文宪说,因王淑玲婚前向他索要了价值4.7万元的珠宝首饰,双方在签订房产分割协议时口头约定,王淑玲归还他这批珠宝首饰后,他才协助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手续。王淑玲至今未归还他珠宝首饰,因此签订的房产分割协议应予解除。
 
  尹文宪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定金只适用于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合同。本案法律关系是离婚后财产纠纷而不是房屋买卖纠纷,应当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的规定。因此,协议中将房屋补偿款写成“定金”是无效的。
 
  尹文宪说:“即便‘定金’有效,金额也不能为4万元。因为根据《担保法》第91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我可获得的补偿金不足5万元,协议约定定金为4万元不合法。”
 
  尹文宪说,2009年5月至2010年3月的房贷都是他供的,一共9631元。他请求法院驳回王淑玲的诉讼请求,同时反诉要求王淑玲归还他支付的房贷9631元,并还给他珠宝首饰或返还4.7万元。
 
  王淑玲否认双方订立过口头协议,并称尹文宪独自承担的房贷应从离婚之日起计至2010年2月,共计4822元,离婚前的房贷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并非尹文宪的个人财产。
 
判决协议有效适用定金罚则
 
  秀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淑玲与尹文宪原为夫妻关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的房屋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并签订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该协议是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除了定金条款有瑕疵外,该协议的其他条款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法院指出,《担保法》只是列举了担保可以适用的情形,并无法律禁止在离婚后财产纠纷适用定金担保。因此,尹文宪认为协议中约定的定金无效并主张定金是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信。王淑玲与尹文宪购买的商品房总价为18.76万元,二人对房产各享有50%的份额。尹文宪将其拥的房产份额转让给王淑玲,故王淑玲与尹文宪签订的协议标的额应为9.38万元。根据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协议标的额20%的规定,尹文宪最多能收取的定金为1.87万元。协议约定定金为4万元,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无效,尹文宪应当返还王淑玲2.13万元。
 
  法院说,尹文宪关于和王淑玲达成归还珠宝首饰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口头协议的主张,因为没能提交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不予采信。
 
  关于尹文宪应否双倍返还王淑玲定金的问题,法院认为,《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尹文宪收取定金不履行约定,王淑玲可以要求他双倍返还定金。但是双方约定的定金为4万元违反法律规定,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定金应按1.87万元计算,双倍返还即3.74万元。加上此前超出法律规定部分的2.13万元定金,尹文宪共计应返还王淑玲5.87万元。因协议规定尹文宪协助王淑玲办理房产更名手续后,王淑玲支付的4万元定金自动转化为补偿金,那么扣除这4万元后,尹文宪还应返还王淑玲1.87万元。
 
  如何确定王淑玲返还房贷的金额?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尹文宪说2010年3月之前的房贷全部是他负担的,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淑玲亦不认可,因此,2009年10月21日离婚前的房贷应当认定为二人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尹文宪承担了其中的50%,即2409元,加上他在离婚后至2010年3月归还的房贷4822元,王淑玲共应返还尹文宪7231元。
 
  今年1月,桂林市秀峰区法院判决涉案房产归王淑玲所有;尹文宪协助王淑玲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尹文宪返还王淑玲定金1.87万余元;王淑玲付给尹文宪补偿款7231元;驳回双方的其他反诉请求。
 
  一审宣判后,尹文宪不服,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此案仍在二审中。
 
  (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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