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财产约定不明男方病故引纠纷

  发布时间:2013/2/22 10:34:20 点击数:
导读: 严先生与妻子离婚时,对一套房产的归属未作书面约定。后严先生病故,他的母亲将儿媳及孙女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该房产部分利益。近日,南山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房产为严先生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奶奶与孙女…

 严先生与妻子离婚时,对一套房产的归属未作书面约定。后严先生病故,他的母亲将儿媳及孙女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该房产部分利益。近日,南山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房产为严先生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奶奶与孙女各继承涉案房屋遗产的一半。

  儿病故母亲起诉争遗产

  严先生与陈女士于1985年结婚,婚后育有女儿小严,两人共同购置了月亮湾山庄、怡海花园及海月花园三处房产。2005年1月20日,严先生与陈女士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月亮湾山庄和怡海花园的房产归陈女士所有。但是,两人未对海月花园的房产作出明确处置,当时该房产登记在陈女士名下。2006年11月1日,严先生因病去世。2006年11月29日,陈女士将海月花园的房产转让出售。

  2008年1月17日,严先生的母亲林女士将儿媳陈女士诉诸法院,认为涉案房产系儿子与陈女士的共同财产。陈女士转让涉案房产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继承权,请求法院判令自己继承涉案房产转让款的50%,即人民币91万余元。

  2009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后,法院依法追加小严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林女士则称,小严系儿子与陈女士在离婚前收养的孩子,没有合法的收养手续。因此,小严对严先生的遗产没有继承权。

  法院查明:

  涉案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

  原告林女士诉称,涉案房产是严先生与陈女士的共同财产,市值人民币183万余元。小严系严先生与陈女士的养女,不具有继承权,应由自己继承涉案房产50%转让款,即人民币91万余元。

  被告人陈女士辩称,严先生在与其离婚时口头约定,各自名下的房产归各自所有,该约定不再写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婚后一直默认涉案房产归被告所有。严先生病重时,陈女士出面向别人借钱,为严先生治病,事后又支付了严先生的丧葬费等费用。2006年11月29日,陈女士通过中介将涉案房产转让,产权登记价为人民币88万余元,用卖房款为严先生还债。小严是其与严先生婚生女儿,严先生在《离婚协议》中承认对小严尽抚养义务。并且,公安机关出具的《出生证》及《深圳市婴儿出生入户审核表》均载明,严先生与陈女士是小严的亲生父母。

  法院判决:

  奶奶孙女各继承一半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严是严先生的婚生女儿,与原告林女士一起为严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涉案房产系严先生、陈女士夫妻共同财产,价值人民币183万余元。在偿还了严先生与陈女士夫妻共同债务67万余元后,陈女士因转让海月花园房产所得的剩余转让款为115万余元,应为陈女士与严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该转让款中,一半归陈女士所有,一半归严先生所有。其中,剩余转让款的50%即57万余元归严先生所有,为严先生的遗产。该款项由严先生的继承人——其母林女士、其女儿小严均等继承,每人继承款为人民币28万余元。故法院判决,被告人陈女士支付原告林女士继承涉案房产转让款人民币28万余元。

  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目前,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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