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已一年 她诉请重分房产法院不支持

  发布时间:2013/2/22 10:25:46 点击数:
导读: 离婚已经一年的赵女士想来想去,觉得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不公平,在鄞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以挽回自己应得的利益。但法院日前给她的判决是———驳回诉讼请求。  赵女士是在2011年11月离婚的。…

 离婚已经一年的赵女士想来想去,觉得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不公平,在鄞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以挽回自己应得的利益。但法院日前给她的判决是———驳回诉讼请求。

  赵女士是在2011年11月离婚的。当时,她跟丈夫钱先生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住宅归钱先生所有,她搬离。但在2012年11月,她起诉到法院,提出“离婚时对房屋装修投入、婚后支付的按揭、房屋的增值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作处理,要求依法分割上述婚后共同财产”。她请求法院判她前夫钱先生支付财产分割款计10余万元。她还向法院说明,当时自己净身出户,是因遭受家庭暴力,头脑不清,一心只想早点离婚解脱,才答应了丈夫提出的不公平的财产分割要求。

  被告钱先生向法院表示,他并没有对前妻实施过家庭暴力,而双方协议离婚时已经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做了约定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处理完毕并无争议,其中房产已经明确约定归他所有,该约定应包括房产相关的装修和按揭贷款等。法官查明案件相关事实后,考虑到依据法律规定赵女士将败诉,而离婚协议中仅就财产分割而言确实对赵女士不公平,就决定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希望被告钱先生顾及夫妻多年感情对原告赵女士适当补偿。

  然而,钱先生断然拒绝对前妻补偿。最终,法院只能依法判决驳回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根据法律上的“添附原则”,离婚协议虽未明确约定房屋装修、婚后所付按揭、房屋增值等项目,但因房屋装修已经添附于房屋,所付按揭及房屋增值均已物化为房屋价值,故协议对房屋归属的约定也应包括了上述与房屋相关的内容,并不存在遗漏。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订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夫妻一方可就财产分割协议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因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导致离婚时遗漏财产未分割的,另一方在离婚后才发现的,也可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显失公平”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变更或撤销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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