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离婚一年后女方意外发现前夫竟藏了80万私房钱

  发布时间:2013/11/5 12:24:48 点击数:
导读:拥有数百万家产的昔日恩爱夫妻,终没抵过婚姻的疲倦期,最终劳燕分飞。但是,离婚一年后,女方才知道前夫离婚时曾隐匿了婚姻存续期间的价值80万元的房产。  拥有数百万家产的昔日恩爱夫妻,终没抵过婚姻的疲倦期,最…
拥有数百万家产的昔日恩爱夫妻,终没抵过婚姻的疲倦期,最终劳燕分飞。但是,离婚一年后,女方才知道前夫离婚时曾隐匿了婚姻存续期间的价值80万元的房产。

 

 

  拥有数百万家产的昔日恩爱夫妻,终没抵过婚姻的疲倦期,最终劳燕分飞。但是,离婚一年后,女方才知道前夫离婚时曾隐匿了婚姻存续期间的价值80万元的房产。

  奋斗夫妻没保住14年婚姻

  1998年5月,相识两年的吴刚(化名)和张丽(化名)登记结婚。婚后,他们在市区开了一家灯具店,吴刚跑市场,张丽看门面,生意十分红火。

  14年的起早贪黑,吴刚和张丽积累下巨额资产,仅房产价值就近150万元。也许是整日忙于维护客户,也许他们本就不知如何给婚姻保鲜,张丽说,近些年,她和吴刚的婚姻已经名存实亡。

  据张丽说,他俩原本很恩爱,只是最近四五年,酗酒后的吴刚脾气暴躁,反复无常,经常在店里当着职员和顾客的面,对她肆意辱骂,甚至在寒冬的深夜将她赶出家门。争吵、冷战、厮打,张丽也试图用各种方法挽救婚姻,但感情的裂痕却越来越大。

  2012年7月的一天,张丽提出离婚,吴刚随声附和。在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他们订立了离婚协议:孩子随张丽生活,抚养费由吴刚负担;一套住房和所有家具归张丽所有;所有经营归吴刚所有,吴刚一次性给付张丽100万元。签名,捺印,红底金字的结婚证换成了红底银字的离婚证。已过不惑之年的他们重新恢复了“自由身”。

  前夫隐藏80万的“私房钱”

  今年一次偶然的机会,张丽在朋友处听说,3年前,吴刚曾用“私房钱”在济南某小区买了一套价值80万元的房产。

  这个消息让张丽很吃惊,她迅速赶往济南查证。通过以前客户的一些关系,张丽很快就拿到了吴刚和开发商签署购房协议和付款凭证的复印件。“这套房子就是2010年,吴刚瞒着我买下的,合同上有他的亲笔签字,还是全款买房。”张丽说。

  “结婚十几年的夫妻,他怎么会瞒着自己藏起这么多钱?”张丽猜测,可能是最近四五年,因为她和吴刚的感情恶化,自己很少再参与公司经营,因此根本没办法了解吴刚所控制财产的实际情况。

  今年10月底,张丽去找吴刚质询,吴刚却矢口否认有这套房产。当张丽把购房合同摆在吴刚面前时,他才低下了头。“我们早就签了离婚协议,现在都已经一年多了。再说,这房子是在离婚后办的房产证。这房子不是共同财产,应该归我。”对于张丽想分济南房产的要求,吴刚一口就回绝了。

  一方隐藏财产,对方可起诉重分财产

  “我该怎么拿回属于我的一半房产?”吴刚的坚决,并没有让张丽放弃对自己权益的维护。“如果张丽确有真凭实据能证明房产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她完全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志红说。如果,证据确凿,这是一起因一方在离婚时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导致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的,离婚后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据冯志红介绍,本案中,所涉及的房产虽在张丽和吴刚离婚后办理的房产证,但吴刚支付房款的时间却在离婚前,即2010年,所以吴刚的购房行为系夫妻共同行为,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吴刚隐藏了该房产,根据法律规定,该房屋仍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离婚转移、隐藏财产,要承担很大风险。”冯志红表示,法院在审理离婚官司时,如果确认一方存在恶意转移、隐藏财产的行为,将会对该财产进行重新分割,判决中会根据具体情况少分或不分给转移财产一方,以此维护另一方权益。

  

 

上一篇:婚前婚后爸妈各给我一套房 离婚房子怎么分? 下一篇:再婚男子遇初婚女子拿出15万元保障婚姻,离婚应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