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索要赡养费 女儿以未满60周岁为由拒付

  发布时间:2012/7/31 15:10:11 点击数:
导读:子女赡养父母本来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在梁平县就发生了一起因赡养费父女间闹出的纠纷,女儿拒付赡养费的原因竟是父亲未年满60周岁。  近日,经两级法院审理,支持了父亲的诉求,因为父母若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无需…

子女赡养父母本来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在梁平县就发生了一起因赡养费父女间闹出的纠纷,女儿拒付赡养费的原因竟是父亲未年满60周岁。

  近日,经两级法院审理,支持了父亲的诉求,因为父母若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无需年满60周岁,子女都应当给付赡养费。

                              老父索赡养费不成告女儿

  梁平县梁山镇村民唐先生与李女士结婚后,生下了小燕和小庆(化名)子女二人,女儿小燕和儿子小庆现在都已长大成人,成家立业。现年已经58岁的唐先生理应享享清福、安度晚年了,然而却不得不面对一桩因赡养费引起的纠纷。

  原来,在2003年,唐先生与妻子李女士离婚,两年后又与彭女士再婚,并于2007年与现任妻子彭女士又生了一个儿子。

  2007年的时候,唐先生将自己在梁平县经营的一家运输公司,转给了女儿小燕经营。其后,小燕在经营期间,又聘请父亲唐先生来公司工作,负责公司在武汉中转站中发运计划的安排管理等工作。

  小燕还和父亲约定,在公司存在的情况下,由小燕和小庆每月共同给付父亲唐先生个人生活费2000元。

  然而好景不长,去年5月,小燕突然停止给付父亲每月的生活费。

  屋漏偏遇连阴雨,同年11月4日,唐先生在梁平县医院被检查出患有肝炎、糖尿病等疾病。

  失去生活来源又身患疾病的唐先生,无奈之下只得一纸诉讼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女儿小燕继续给付赡养费。

  梁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燕从2011年11月起,每月向唐先生给付生活费1000元。

                          以未满60周岁拒付赡养费

  一审宣判后,小燕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唐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审以唐先生有糖尿病和肝炎,从而认定唐先生无正常生活来源,生活艰难,是错误的。"小燕在上诉称,唐先生没有年满60岁,且具有完全劳动能力,不符合支付赡养费的条件。

  同时,小燕还在上诉中提出,唐先生系梁平县天运运输公司的股东,且经营运输多年,有非常可观的固定收入,并非没有生活来源,"一审判决每月1000元的赡养费明显过高,应当根据当地的生活来源酌情考虑。"

  面对咄咄逼人的女儿,唐先生辩称:"自己虽然尚没有年满60岁,但的确患有糖尿病和肝炎,且没有工作,没有住房,也没有其他经济收入。"

                    父母有难子女得给赡养费

  没有满60周岁的唐先生要求女儿支付赡养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市二法院认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无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还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都是法定义务,人人都应依法履行其义务。父母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条件,只需父母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即可,无需父母必须年满60周岁。

  经查,唐先生已年满58周岁,患有糖尿病和肝炎,对其劳动能力显然有一定影响。同时,唐先生将自己经营的梁平县富翔运输有限公司转给女儿小燕后,双方约定由小燕和小庆每月共同支付唐先生生活费2000元。

  现在小燕在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情况下,停止向唐先生支付生活费,又未能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唐先生有其他经济来源,故一审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判决小燕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并无不妥,小燕要求不支付赡养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因此,市二中法院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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