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母遗嘱没说清 四个子女争遗产

 来源:东方网 发布时间:2012/5/7 14:37:35 点击数:
导读:东方网5月7日消息:据《新闻晚报》报道,“领取”是否包含归其“所有”?因遗嘱表述不清,日前,宝山法院对一起8万多元的继承案判决以法定继承程序继承。  被继承人周老太有三个女儿和一个儿子,生前与儿子订立过一…

东方网5月7日消息:据《新闻晚报》报道,“领取”是否包含归其“所有”?因遗嘱表述不清,日前,宝山法院对一起8万多元的继承案判决以法定继承程序继承。

  被继承人周老太有三个女儿和一个儿子,生前与儿子订立过一份《家庭母子协议书》,约定周老太“今后一切费用均由儿子冯先生支付,周老太以后一切经济来源由儿子领取,儿子每月交给周老太200元备用”。该协议由当地老龄工作委员会两名工作人员打印、见证,并由周老太盖印。周老太死亡后,其名下遗留有农龄费8万多元。今年初,冯先生诉诸宝山法院,要求按照遗嘱全额继承上述钱款。

  庭审中,三个女儿均认为《协议书》仅仅说经济来源由原告“领取”,但不是归原告“所有”。被继承人也没有说将遗产给原告一人。有这份协议书,恰是因为周老太与儿子关系不好。原告方条件较好,母亲名下的房产份额也是给了原告,客观上造成母亲与原告长期共同居住。所以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程序均分。

  原告认为《协议书》就是代书遗嘱,只是形式上欠缺遗嘱的标题,但实质符合。协议书中没有“所有”两个字,只是代书人执笔有误。被继承人吃住长期由原告负担,被告只是偶尔去看望。如果适用法定继承,原告应多分。

  为了证明“领取”就是“所有”,原告请老龄会的两名见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说:2003年6月,周老太和两个女儿到老龄会,谈关于周老太以后的生活情况。之后,他们到原告家里去,问了周老太以后想与谁生活。周老太说想与儿子生活,由儿子照顾终身,所以在他们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作为约束。他们是根据周老太的口述写的协议书,作为遗嘱,财产归儿子所有。协议书是他们草拟的,当时写“领取”,没有写归原告所有,可能是由于他们用词不当。

  法院分析本案认为,原告与被继承人曾订立协议,约定被继承人今后的一切经济来源由原告领取,此处的“领取”究竟何意?是归原告所有?还是仅仅代为领取?虽然该份协议的见证人出庭作证,表示老人真实的意思应当为 “领取并所有”,之所以协议书表述为“领取”,系笔误所致。

  暂且不论周老太是否确实有此表述,即便周老太当时确有如此表示,可见周老太清楚“领取”并非“领取并所有”之意,而其最终却未对仅仅表述为 “领取”的协议书提出异议,反而是盖章确认,其真实意思究竟如何,是疏忽大意并未注意?还是本意如此?尚不能得出定论。

  况且,若确系笔误,除去周老太,尚有原告及两证人,如此明显的问题,为何均未能发现?可见笔误一说,实属牵强。而且,根据协议约定,领取的钱款,原告每月还要交给周老太200元,此处“交给”显然与“领取”相对应。

  由上述分析可见,原告主张协议书中的“领取”实乃“领取并所有”之意,依据不足,此处“领取”应不包含“所有”之意为宜。故周老太的农龄款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但是考虑到周老太毕竟同原告共同生活多年,故原告可依法予以多分。故判决原告冯先生继承5万多元,由三个女儿各继承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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