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离婚案的两方均是残疾人 都想争取孩子抚养权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发布时间:2012/5/7 14:31:27 点击数:
导读:[提要]刘英一纸诉状将李中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处双方离婚,婚生女儿归原告抚养,被告李中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而李中也不想放弃女儿的抚养权,对于刘英提出的每月500元抚养费问题,李中表示,他作为一个盲人,无力承…
[提要]  刘英一纸诉状将李中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处双方离婚,婚生女儿归原告抚养,被告李中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而李中也不想放弃女儿的抚养权,对于刘英提出的每月500元抚养费问题,李中表示,他作为一个盲人,无力承担。

  广西新闻网记者 庾琳 通讯员 张敏 曾宪桂

  夫妻俩都是残疾人,因感情不和,最近,女方向法院诉请离婚。双方因为女儿的抚养权及抚养金问题争执不下。不过,最后在法官的耐心开导劝解下,这起残疾人离婚案在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

  2007年7月,刘英与李中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下了女儿。由于婚前了解甚少,婚后双方才发现,彼此在性格、爱好、兴趣方面均存在很大差异,夫妻感情很差。后来,李中独自外出打工,对家庭照顾更少了。刘英一纸诉状将李中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处双方离婚,婚生女儿归原告抚养,被告李中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而李中也不想放弃女儿的抚养权,对于刘英提出的每月500元抚养费问题,李中表示,他作为一个盲人,无力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基于原告、被告均有残疾,生活条件基本上差不多,照顾女儿能力都有限。不过,女儿出生后一直跟随外公、外婆生活,外公、外婆可以协助刘英照顾孩子。因此,法官确认小孩由原告刘英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然而,就抚养金问题,双方分歧很大。眼看调解工作无法进行下去,主办法官主动召集刘英到庭外,做其思想工作。主办法官表示,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支付比例。刘英听后,同意降低小孩抚养费。

  考虑到被告是盲人,如每月给付抚养费会有诸多不便。最后,在主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关于小孩抚养费达成协议:女儿归原告刘英抚养,被告李中于2013年1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女儿2012年度抚养费3000元;以后每年的抚养费均在次年的1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3000元。

  此案为何如此判决?法官有说法: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条件确定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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