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法学院教授肖建国:民事保护令制度应写入反家暴法

作者:陈丽平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2/5/5 9:03:26 点击数:
导读:□反家暴立法系列访谈  本报记者陈丽平  “作为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一种违反法律与善良风俗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在我国已成为社会公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我国现有…

□反家暴立法系列访谈

  本报记者陈丽平

  “作为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一种违反法律与善良风俗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在我国已成为社会公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我国现有法律既难以对家庭暴力施暴人予以有效制裁和惩罚,也无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恰当的救济,更不能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

  分析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肖建国认为,最突出的原因是民事保护令制度缺位。

  “借鉴国外近四十年的保护令立法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200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试点的成功尝试,将民事保护令入法,作为根治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的法律装置,是极为重要的。”肖建国认为,民事保护令入法,可以提升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力度,强化司法保护人权的功能,为受害人撑起一片自由安全的蓝天。

  家庭暴力是一个久治未愈的痼疾。据资料统计,目前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

  “近几年,家庭暴力案件呈现出一定的上升趋势,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它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还多发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之间。”肖建国说,人们可以把家庭暴力的多发归结于种种原因,但家庭暴力发生的几率与保护令之有无存在着内在的关联。

  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早期缓解家庭暴力的工作重点是建立安全的庇护所,并且通过立法将家庭暴力规定为犯罪行为,实施强制性现场逮捕和无证逮捕的政策,以保护受害人安全并且让施暴人对其所作所为承担责任,这一策略对于家庭暴力的解决取得重大进展。但家庭暴力仍然广泛存在,威胁着女性的生理、心理和精神的健康。到了20世纪70年代晚期,家庭暴力律师、受害人援助组织和专业人士经过共同努力,确立了美国州和联邦的民事保护令体系。到1989年年底,美国所有的州都已通过有关保护令的相关立法,至此,保护令制度已成为受害妇女保护自己的最主要途径。

  “美国抑制家庭暴力的经验证明,民事保护令可以大大减少潜在的家庭暴力危险,是阻断家庭暴力的一剂良方。”肖建国说。

  肖建国认为,我国目前的反家暴立法存在着结构性缺陷。现行法律在抑制家庭暴力方面的不足,主要表现为:

  一是宣示性条款过多,与之配套的具体制度安排不足,操作性不强,而且,对于正在进行的暴力行为或者持续发生的暴力行为因保护令制度的欠缺而无法做到及时、有效的干预。例如,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虽然作出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但缺乏相应的程序性制度将该禁止性宣告落到实处。对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也仅仅一般性地宣示“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等寻求救助”,但居(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究竟能够提供何种救助,语焉不详。

  二是过于重视财产性争议的法律规制,忽视了人身关系、家事纠纷的立法供给。民事诉讼法未明确区分财产关系诉讼与人身关系诉讼在原则、制度和程序上的差异,实践中往往简单地将财产关系诉讼的程序原则和规则套用于人身关系诉讼尤其是身份关系诉讼中,导致身份关系的不和谐。例如,关于临时性的救济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仅规定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两种。虽然临时保护令与财产保全、诉前停止侵权行为性质上同属于临时性救济措施,有关申请民事保护令的程序与申请财产保全、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程序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现有法律中的临时性救济和停止侵权行为的救济,适用于财产性争议案件,无法解决人身安全保护的临时性或终局性救济问题。

  三是过于强调事后的实体性处理,忽视事前和事中的程序性救济,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和持续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欠缺及时、有效的事先干预和防范。

  “家庭暴力是社会的毒瘤,必须在其发生之初就要将其铲除。”肖建国认为,以往我国公权力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具有明显的滞后性,通常只是在家庭暴力升级为刑事案件时,才强有力地介入,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为此,需要下猛药,在法律制度上作出恰当、有效的安排。

  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了法官办案的参考性指南《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该指南第三章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对于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受害人人身安全受威胁、精神受控制,尤其是典型的“分手暴力”现象,确立了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维护诉讼程序严肃性和公正性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同时,在全国还选择了9个基层人民法院作为指南的试点法院。

  肖建国介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目的在于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安全,因此,裁定的内容主要在于限制施暴人的人身自由以及某些民事权利的行使方面,其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禁令,即人民法院为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作出的禁止施暴人实施一定行为的裁定;二是要求施暴人完成一定行为的裁定。前者系禁止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后者系责令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

  2008年8月6日,我国首个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作出,该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许某殴打、威胁妻子陈某,裁定有效期为3个月。这是全国第一份反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也是一份具有明确法律效力的“禁止令”。在收到法院的这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之后,被申请人再没敢殴打妻子,直至半个多月后两人离婚。

  据统计,自2008年指南实施至2011年,各地试点法院发出了100多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实践表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肖建国指出,已发出的保护令自动履行率非常高,不管案件是以原告主动撤诉,还是通过法院裁判结案的,家庭暴力行为基本上都没有再发生,保护令给家庭暴力受害人带来了安全感,并且开始得到了社会各方的支持和认可,处在家庭风暴中心孤立无援的受害人终于找到了可以抵御家庭暴力的“尚方宝剑”。

  肖建国指出,民事保护令入法,不仅与国际上通行的制度相一致,弥补现行法律之缺漏,也使得人民法院在对家庭暴力实行司法干预中,能够为受害人提供有效的救济措施,有效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基本人权。

上一篇:80后耍朋友签合同 若不合适就分手不得纠缠对方 下一篇:法院支招捉“小三”:保证书道歉短信可证明第三者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