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酒董事长离婚官司"收官" 公司股份不能分割

 来源:甘肃日报 发布时间:2012/5/11 15:14:03 点击数:
导读:省高院终审认定:公司股份属集体所有,不属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不能分割   5月9日记者获悉,随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持续了6年的甘肃武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武酒集团)董事长朱永忠与前妻张某巨额财产…

省高院终审认定:公司股份属集体所有,不属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不能分割 

  5月9日记者获悉,随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持续了6年的甘肃武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武酒集团)董事长朱永忠与前妻张某巨额财产纠纷案终于“收官”:朱永忠名下的甘肃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简称甘肃三丰公司)85%的股权和甘肃三丰公司投资在武酒集团的70.55%股权都是“集体”的,并不是朱永忠“个人”的,省高院撤销了两人4年前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将武酒集团、甘肃三丰公司部分财产各分一半的民事调解书。

  武酒大股东“易主”

  2005年1月16日,兰州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简称兰州三丰公司)经理办公室会议形成决议,由朱永忠作为股东,代表兰州三丰公司出资850万元,由另外两家公司出资150万,联手成立甘肃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2005年8月19日,朱永忠和其妻张某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二条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协议约定,“男方带走随身衣物,其余全归女方所有”。

  离婚后张某认为,朱永忠在兰州三丰公司占有78%的股份比例;占有甘肃三丰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中的850万元,占股份比例的85%;甘肃三丰公司占有武酒集团注册资本3000万元中的2500万元,占股份比例的83%,朱永忠应占股份比例的70.55%。张某要求朱永忠分割股份,被朱永忠拒绝。

  2007年,张某将朱永忠起诉到兰州中院,请求法院判令朱永忠履行《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协议,将朱永忠在两公司的股份全部归张某所有。同年9月3日,法院对该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判令朱永忠与张某协商解决股权的转让事宜。如经协商未能转让股权,审判机关则为张某办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2008年1月7日,省高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2008年9月2日,兰州中院对该案做出重审判决,认定兰州三丰公司、甘肃三丰公司及武酒集团的股份均不属于朱永忠、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判决驳回张某的起诉。张某不服,再次向甘肃省高院提起上诉。2008年12月15日,在省高院主持下,两人达成调解协议,甘肃三丰公司在朱永忠名下的85%的股权由朱永忠、张某各占一半,甘肃三丰公司在武酒集团投资中朱永忠所占相应比例的70.55%股权由朱永忠、张某各占一半。至此,张某成为甘肃三丰公司、武酒集团的大股东。

  巨额资产属于集体

  但对于省高院做出的民事调解书,兰州三丰公司并不认同,该企业明明是混合制企业,怎么一夜间就变成了“个人”的?2011年12月,省高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启动了再审程序,决定对该调解案再审。通过再审,省高院认为,兰州三丰公司78%的股份虽然登记在朱永忠的名下,实际是企业和职工的股本。朱永忠和张某提供的有关证据,不能证明甘肃三丰公司85%股份属于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财产。2012年4月9日,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该院于4年前做出的民事调解书,维持4年前兰州中院的一审判决,目前,此案已进入法院执行回转阶段,将朱永忠、张某分得的甘肃三丰公司的股权及甘肃三丰公司在武酒集团所占投资比例的股份执行回转给兰州三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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