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中调解获女儿抚养权 出狱未尽责抚养权变更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2/5/10 10:27:25 点击数:
导读:中国法院网讯(章俊棋) 妻子与狱中丈夫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在丈夫服刑期间由妻子抚养,待出狱后由丈夫抚养,但丈夫出狱后并未尽任何抚养义务,妻子遂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笔者5月8日获悉,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

中国法院网讯 (章俊棋) 妻子与狱中丈夫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在丈夫服刑期间由妻子抚养,待出狱后由丈夫抚养,但丈夫出狱后并未尽任何抚养义务,妻子遂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笔者5月8日获悉,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子女抚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25日,原告胡某、被告丁某生育一女。2002年被告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4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在被告服刑期间由原告抚养,被告刑满释放后由被告抚养。但被告自出狱后一直未与原告及女儿联系,对婚生女未尽任何抚养义务。于是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变更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调解离婚时确定的抚养关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其随着现实情况的变化应予适当变更。本案中,婚生女已满十五周岁,对于其由谁抚养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的婚生女向法院提出其自愿与原告一起生活的意见。法院遂依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上一篇:妻子隐瞒人工授精 丈夫有权拒绝抚养子女 下一篇:鹤山超九成抚养案均以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