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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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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帮前夫还债 依协议把钱讨回来
离婚协议中原本约定夫妻债务由男方偿还,但由于男方一下子还不出,女方帮前夫归还首笔欠债五万元后,依照协议到法院起诉前夫。昨天,法院判决前夫应立即返还女方五万元。
2007年,王静和张刚协议离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内共同债务均由男方承担。2010年,刘某将王静、张刚告到法院,要求双方连带清偿三十九万元债务。法官在审理中查明,这三十九万元债务里面,有十五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两人共同偿还。
经过法官说明,刘某和王静签下和解协议,由王静分期向刘某支付七万五千元。此后一年里,王静按照协议内容,已经向刘某支付五万元。随后,她向前夫张刚追偿,但遭到张刚拒绝。法官最终判决张刚应立即返还王静五万元。
法官提醒: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于债权债务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根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邹强 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