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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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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残障儿子“改”遗嘱
老父立遗嘱只有继母的份
晨报讯(首席记者 王彬)老头去世前,立下遗嘱将遗产都给后老伴,没有分给精神残障的亲生儿子,当后老伴要求继承财产时,海淀法院后山法庭依法将部分遗产判决给精神残障的儿子,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王老太诉称,她与老董于1987年结婚,二人都是再婚。董某系老董与其前妻所生。老董2011年6月去世,去世前在2009年12月书写遗嘱,要将自己全部财产留给王老太,但这份遗嘱一直没有得到董某认可。为了使遗嘱生效,王老太将董某起诉至法院。
被告董某及法定代理人袁某认可遗嘱上是老董本人的签字,董某是重度精神残疾,现依靠低保生活,老董应当在遗嘱中为董某保留一定份额遗产来保障今后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根据老董遗嘱,其遗留电器等财产理应归王老太继承,但因老董之子董某在该遗嘱生效时既无劳动能力亦无生活来源,而该遗嘱并未为董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法院在依据该遗嘱处理老董的遗产时,需为董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后判决大部分遗产归王老太所有,且判给董某部分遗产以保障其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