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同居四年共付首付男方还贷 分手后如何分房产

  发布时间:2012/10/28 9:44:32 点击数:
导读:本报讯(记者杨昌平)如今房价高企,多数未婚男女单独购房均有困难,一些情侣选择在婚前共同购房。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有的情侣最终未能结婚,双方对房子的归属产生争议。今天上午,房山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司机…

本报讯(记者杨昌平)如今房价高企,多数未婚男女单独购房均有困难,一些情侣选择在婚前共同购房。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有的情侣最终未能结婚,双方对房子的归属产生争议。今天上午,房山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司机冯某今年28岁,是一名复员军人。冯某介绍说,他与余女士曾是恋爱关系,俩人于2007年相识,后于2010年12月共同出资并贷款,购买了位于房山区长阳镇的一处商品房作为婚房。购房时,冯某还是军人身份,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所以把该房屋登记在余女士名下。购房总价118万,首付款共36万元,余女士出资12.5万元,其余由冯某负担,房贷也一直由冯某偿还。

“在2009年时,我们就分过一次手,当时来自双方家庭的压力都很大,她意外怀上的孩子也流产了。”说到这儿,坐在原告席上的冯某用双手捂住脸,语气哽咽,当他放下手,脸上全是泪水。冯某介绍说,后来双方又和好了。直到2011年3月,双方因感情不和最终分手,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约定将该房出售后的所得款按照双方出资比例分配。冯某表示,该房屋始终未能出售,他支付给余女士部分房款,尚有5.7万元未支付,但余女士突然反悔,不愿意再按分手协议办理。于是,冯某把余女士诉至房山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该房。

虽然冯某当庭流下眼泪,但余女士并不领情,她说打胎是因为冯某脚踏两只船,还想和别的女人结婚。而对于诉争的房屋,余女士表示,房子登记在她的名下,本来就是她的,如果冯某说其在购房时有出资,应该拿出证据。余女士还反驳说,冯某曾把她银行卡上的钱全部转走,这可以去银行查账。

记者了解到,基层法院已经审理过多起此类案件,其共同点均系双方对房屋归属、出资比例、装修款、升值款归属产生争议。而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出资证据非常重要。像今天的案件,冯某只能提供10多万元的银行转账证明,其余款项,他说是用现金支付的,却无法证明。

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的原森泰律师介绍说,根据我国法律,婚前包括同居期间所购房屋,其产权以房屋登记机关的登记为准。产权登记在谁名下,房子就归谁所有。如果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其在购房时亦有出资,则应由产权方返还其出资款。如果房屋价值已升值,并不能按出资比例分配升值款,而是在分割时适当考虑双方应得份额,由产权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如双方就补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则由法庭来定。至于装修款是谁出的,产权方应返还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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