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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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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小孩非亲子 女方分娩不足一年丈夫诉离获支持
原告李某(男)与被告刘某(女)于2010年7月开始认识并恋爱,同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2011年1月14日生育小孩李某某。小孩出生后不久,原告李某和被告刘某经常因生活锁事发生争吵。一次争吵过后,原告李某无意中想到,自己从认识被告第一天起至小孩出生时,前后才6个多月。小孩在短短的6个月内出生有异于常人,于是开始怀疑小孩不是自己亲生,原、被告的感情进一步恶化。
2011年4月21日,原告李某和被告刘某携6个多月大的小孩刘某某到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原告李某与小孩李某某果然不存在血缘关系。疑团解开了,原、被告摇摇欲坠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2011年7月15日,李某决定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并要求刘某支付鉴定费、精神损失费、抚养费、医疗费共计7万多元。
接到起诉状后,法院经认真审查认为,此案属于《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的情形。该案中,鉴定结论表明小孩并非原、被告亲生,考虑到保护男方利益,决定立案受理。
在调解过程中,该案主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多次面对面、背对背地做双方工作,最终达成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非婚生子由被告刘某独自抚养,被告刘某放弃共同财产分割并自愿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某精神抚慰金2000元的离婚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