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解释让女人“很受伤”?

作者:傅蔚冈  发布时间:2011/8/28 10:52:24 点击数:
导读:婚姻法新解释让女人“很受伤”?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2日发布了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并于8月13日正式实施。新的司法解释一公布,立即引发了一场网络口水仗,不少网友认为,新婚姻法让女人很&ld…

 婚姻法新解释让女人“很受伤”?

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2日发布了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并于8月13日正式实施。新的司法解释一公布,立即引发了一场网络口水仗,不少网友认为,新婚姻法让女人很“受伤”,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而损害了弱者的利益。

  实际上,这误解了婚姻法新解释,婚姻法这次最大的进步是对个人财产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使得婚姻契约更加明确,根本没有偏向男方或者女方的意思。

  所谓“女人很受伤”的说法,只是根源于这么一种逻辑,我是女人,生来弱势,如果我碰巧还是一个美女,那我就应该理直气壮的平分男人的财产(房子),哪怕这房子是男人的父母提供了资金支持的。你说,这世界上哪有这么好的事情,这不等同于抢劫?又或者说,比做小姐不知道效益要强多少倍。

   我知道,中国有一种根深蒂固的丈母娘思维,这些丈母娘把女儿当商品,待价而沽,耳濡目染之下,很多女人也认为这是理所当然,如此看来,要说婚姻法新解释伤害了谁,不如说是伤害了丈母娘。

 

傅蔚冈:婚姻法新解释伤害的是丈母娘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指出:“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规定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既然房产证中只登记一方的名字,那么这不动产自然会被视为是父母双方对其子女的赠与,而不应该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只不过,这个赠与来得过于特殊:它是来自父母,而非其他人。但即便如此,这也不应该成为受攻击的理由

受伤”这种念头的形成和中国传统家庭观念中的“重男轻女”有关。“重男轻女”可以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女性在夫家中的地位不如男性,具体在夫妻双方中,则是“夫为妻纲”;二是在娘家中已经出嫁的女儿,地位不如其兄弟,娘家无论有再多的财产,女儿一旦出嫁,那么就不再享有和其兄弟一样继承其父母财产的资格。

不过在当下社会,经济收入的多寡再也不是以体力大小来衡量,男女之间的收入虽不是已完全一致,但也没有明显的鸿沟。而且,在职场中“男女同工同酬”已经成为法定原则,不许企业违反。在家庭领域,至少从法律层面而言,“男女平等”已经成为我国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一项最为基本的法律原则:《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不过从社会的实际情况来看,“男女平等”并未真正成为现实。尽管在职场领域中,女性遭受歧视的现象已经大幅度减少,但是在家庭领域中,男女之间的地位并不平等。举个简单的例子,尽管《继承法》中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但是在一般的继承中,如果家中有女又有子,那么女儿往往很少会回娘家继承其父母的遗产,而父母在其遗嘱中也鲜有把女儿列为其遗产继承者的。

 

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舆论中才出现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所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规定,理解为“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份”,因为大家压根就不会想到父母会为已经嫁为他人妻的女儿买房子。但是事实上,这种情况已经大幅度出现。

 


 由于计划生育的原因,1980年以后的城市家庭大都是独生子女,父母不仅仅给儿子买房子,同样也会给女儿买房子。该司法解释对此进行的规定,只不过是为了更好地厘清父母所赠与不动产的属性,并非偏向任何一方,更与偏向男性无关。

 

上一篇:《婚姻法》的问题,还是婚姻观的问题? 下一篇:婚姻法新规则的幕后斗争:“共产”还是“A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