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防止不劳而获的扭曲婚姻观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发布时间:2011/8/16 15:40:17 点击数:
导读:提要:业内人士表示,在19条司法解释中,关于婚姻关系中财产的认定占了12条,足以显现目前司法对于公民私有产权的保护力度,可以有效防止少数人打着婚姻的旗号企图不劳而获的扭曲婚姻。新的司法解释将现行司法实践…

 

提要:业内人士表示,在19条司法解释中,关于婚姻关系中财产的认定占了12条,足以显现目前司法对于公民私有产权的保护力度,可以有效防止少数人打着婚姻的旗 号企图不劳而获的扭曲婚姻。新的司法解释将现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很多问题予以明确,相信今后会解决相当多的婚姻案件审理中的实际问题,同时避免了出现各地 法院判决

 

  婚前贷款买房归个人;婚后父母给子女买房归一方;父亲怀疑孩子非亲生、母亲不配合鉴定将败诉……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发布了包括上述内容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后,引起社会舆论尤其是网民的热议。《婚姻法解释(三)》共有19条,重点针对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

  业内人士表示,在19条司法解释中,关于婚姻关系中财产的认定占了12条,足以显现目前司法对于公民私有产权的保护力度,可以有效防止少数人打着婚姻的旗号企图不劳而获的扭曲婚姻。新的司法解释将现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很多问题予以明确,相信今后会解决相当多的婚姻案件审理中的实际问题,同时避免了出现各地法院判决不一致的情况。

  离婚财产纠纷怎么判?

  【解读】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芳律师肯定了第十条规定:“其实人们在争议房子到底归谁的时候,忽略了第十条的第二款,即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由房屋产权人给予配偶一定补偿,而且还要考虑房产升值利益,这才是最大亮点,恰恰证明老婆和老公一样,都可以是房东。这对于没有购房却又帮配偶长年还贷的女方,实现了真正的公平。”

  司法解释(三)第一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那么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房屋被一方“偷卖”怎么办?

  【解读】王芳律师认为,第四条是涉及婚姻财产的重大突破。它确立了婚内分割财产制度,会对夫妻双方弱势一方起到保护作用。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弱势方不用以婚姻破裂为代价,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共同财产分割,从而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这个条款可以保护夫妻间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尤其是长年担任家庭主妇的女性面临被动离婚的困境时,有了很好的救济渠道。

  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指出,只要第三方的购买行为具备三个条件,人民法院则不支持另一方追回房屋的主张。这三个条件分别是:第三方要善意购买,即购房时并不知道卖房的夫妻双方没有协商;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这标志着房屋买卖的物权已发生转移。有专家认为,如果夫妻双方只有一套住房,一方未经同意出售住房,可能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则应当允许追回房屋。但建议最终未被采纳,是因为一套住房的情况比较复杂:若一套住房是豪宅,卖了之后还可以买小房,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不支持追回住房的主张;如果是出售的房屋是唯一的小房,出售之后将无处栖身,在具体执行判决时法院可支持追回住房的主张。

  父母给的婚房会被“分”吗?

  【解读】北京朝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俞里江认为,此前出台的司法解释(二)规定,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予,而父母婚后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予,但这个约定实际在中国的具体国情下,很难发挥作用。“因为迫于观念,父母给子女出钱买房时,很少有人去签协议或做公证。而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更为合理,也更符合国情。”

  还有一种情况是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就明确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而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本刊实习生 邓宇 综合羊城晚报、新华网、东方早报报道)

上一篇:新婚姻法被指剥夺弱势群体权益 是有产者的重大胜利 下一篇:《婚姻法》的问题,还是婚姻观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