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了把钱还我 他和老婆一起状告“第三者”

 来源:重庆时报 发布时间:2011/4/22 11:37:54 点击数:
导读:黄先生今年43岁,来自福建南安市,是一个商人。.hzh_td{line-height:20px;font-size:12px}· if(typeofwenzi…

黄先生今年43岁,来自福建南安市,是一个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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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岁的王小姐,家在渝北,优雅漂亮的她曾在福建工作多年。

2008年下半年,在王小姐工作的夜总会里,黄先生结识了王小姐,并一见倾心。觥筹交错间,两人互换了联系方式。尽管黄先生早已有家室,但两人还是迅速发展成情人关系。

两年给情人汇了31万

确立关系后,黄先生和王小姐经常在重庆和福建厦门等地过着同居生活。为了长期获得芳心,黄先生口头承诺,每月会给王小姐2万元费用。

黄先生说,在两人交往期间,王小姐曾多次以没有生活费、买房、装修缺钱等理由,向他索要了50余万元。而黄先生手中的银行转账业务回单上清晰记录着,2年多来,他给王小姐汇了31.2万元。

到了去年下半年,黄先生发现,王小姐在和自己交往的同时,还与其他男士保持着交往。

黄先生十分气恼,随即与王小姐分手。他越想越不是滋味,向王小姐提出还钱,被拒绝了。

“他送出去的钱,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

此后,黄先生的妻子刘女士也知道了此事。

最终,在共同的家庭利益面前,夫妻二人统一了“战线”,将王小姐告上了法庭。两人决定要讨回在银行有账可查的31.2万元,并要王小姐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0年7月13日起至本清时的利息。

黄先生的妻子刘女士认为,丈夫黄先生送出的钱,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王小姐是“不当得利”,必须归还。

“钱是我答应同居,他才主动给的”

而在王小姐看来,这些钱是自己答应做黄先生的情人,一起同居,他才主动给予的,并不是她的非法所得。所以她有接受黄先生给付财产的权利。

法院驳回夫妻的诉讼请求

今年1月30日,渝北法院判决了这起纠纷案。

渝北区法院认为:

该案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黄先生,明知自己是有妇之夫,仍在外包养情人,其行为是极其错误的。

黄先生与王小姐的婚外恋情虽有悖道德,但两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仍受法律的保护;法律并没有“当事人不能接受已婚者给付财产”的禁止性规定,所以王小姐有接受黄先生给付财产的权利。因此,王小姐取得黄先生给付的钱财并非不当得利。

虽然黄先生和刘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具有平等处分权。但黄先生有独立参加社会生活的自由,他个人承担法律责任时,不能因为妻子的不同意而免除。黄先生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侵害了刘女士的权益,但与被告王小姐的接受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所以法院驳回了黄先生夫妻二人的诉讼请求。

我们了解到,黄先生夫妇已提起上诉。

相关链接》

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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