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护令”:请拿起法律武器对家暴说“不”!

作者:记者 刘洋 通讯员 张雪方 来源:重庆日报 发布时间:2011/3/7 10:33:28 点击数:
导读:面对形形色色的家庭暴力,你该如何应对?“三八”妇女节前夕,市五中法院特地发布了3份“人身保护令”案例,希望广大妇女在面对家暴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人身保护令”的法律术语叫…

面对形形色色的家庭暴力,你该如何应对?“三八”妇女节前夕,市五中法院特地发布了3份“人身保护令”案例,希望广大妇女在面对家暴时,拿起法律的武器。

    “人身保护令”的法律术语叫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申请“人身保护令”,一般由家暴受害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若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时,受害人近亲属、受害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妇联组织等,也可向人民法院代为申请。

    据五中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和以往相比,如今的家庭暴力类型除身体暴力外,还包括经济上的控制、精神上的骚扰、对受害方不闻不问不作交流的“冷暴力”。

    针对不同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作出不同的人身安全保护申请,法院将作出不同的裁定:如禁止施暴方对受害人继续实施暴力行为;禁止施暴方利用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骚扰受害人,或对受害人实施跟踪、窥视等行为;中止施暴方对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探视权;禁止施暴方擅止处分受害人居住的房屋及其他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等等。

    据统计,2009年至2010年,市五中法院及辖区基层法院累计发出“人身保护令”20份,有效地保护了妇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遏制了家庭暴力。

    案例一

    丈夫拳脚相向,法院禁止施暴

    原告童某(女)与被告周某于1994年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性格暴躁,常为生活琐事打骂童某。童某为此起诉离婚,并提出人身保护申请。

    结果:法院及时向周某发出禁止实施暴力行为的“人身保护令”。周某当庭真诚认错,表示将痛改前非,不再施暴。裁定后,童某感觉自己在家庭生活中有了安全感,自愿与周某和好,现二人夫妻关系有了很大改善。

    法官支招:身体暴力是家庭暴力中最常见的一种暴力行为,不少受害方在遭遇此类暴力后,因“家丑不可外扬”等原因往往采取隐忍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会助涨施暴方的气焰。遇到身体暴力,受害方一方面要保存好就医证明等,同时应及时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以避免伤害继续。

  案例二

    丈夫经济控制,法院要其申报财产

    去年5月,原告马某(女)起诉与被告冉某离婚。马某没有工作,系家庭妇女,平时经济上高度依靠冉某。生活中,常遭受冉某经济控制,还被冉某打骂,且马某对冉某的经济状况毫不知情。

    结果:法官及时发出“人身保护令”:“禁止被告殴打、威胁原告或其亲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禁止被告擅自处理或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及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裁定发出后,冉某承认对曾实施了暴力行为,并主动申报了部分存款。经过法院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离婚协议,马某分得了自己应得的财产。

    法官支招:相比于身体暴力,经济控制更加隐秘。离婚时,掌控经济大权的一方往往会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不分或少分财产给另一方。在无法查明配偶经济状况的情况下,受害方应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协助受害方查明配偶的经济状况,为受害方争取应得的财产。

  案例三

    丈夫短信骚扰,法院禁止精神伤害

    原告朱某(女)与被告林某于1992年结婚,因双方性格均比较急躁,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口角纠纷,且于2008年两人分居。之后,林某经常用手机短信、QQ骚扰朱某。朱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申请“人身保护令”。

    结果:法院依法向林某发出“人身保护令”,禁止林某用通信工具等方式对朱某进行精神伤害。“人身保护令”发出后,林某停止了对朱某的骚扰行为。

    法官支招:这是一种新型的家庭暴力,属于精神上的伤害。遭遇此类暴力,受害方应保存好这些骚扰短信和QQ聊天记录,并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出面制止。

    记者 刘洋 通讯员 张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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