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破裂要证据 否则判决不准离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1/3/5 10:07:04 点击数:
导读:以案说法日前,垫江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审结一离婚纠纷案,因丈夫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依法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案情回放]年近四旬欲离婚王某某、胡某某系夫妻,年近四旬,现居住于该县桂溪镇…

以案说法

    日前,垫江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审结一离婚纠纷案,因丈夫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依法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

 

[案情回放]

                           年近四旬欲离婚

    王某某、胡某某系夫妻,年近四旬,现居住于该县桂溪镇。

    丈夫王某某诉至法院,称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双方感情不和。认为妻子性格怪异,近大半年来更独自在外,不管家庭和孩子,遂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其妻对王某某“感情破裂”的说法提出质疑,辩称与丈夫关系很好,自己只是外出打工,并非不照顾小孩,表示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两人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6年8月登记结婚,现育有一儿一女。另,原告曾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2010年1月该院判决不准离婚。

 

[判决结果]

                            法院裁定不准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现原告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依法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胡 中 华(垫江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

    该县系劳务输出大县,近年来因夫妻一方外出务工,聚少离多导致夫妻缺乏沟通了解、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类似离婚纠纷案件随之大量涌入法院。且审理中,常出现夫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不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形。本案中,负有举证责任的王某某无法提供可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故依法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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