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农村和谐家庭之构建——以对离婚、赡养案件的分析为视角

作者:垫江县法院 张慧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9/3/24 10:18:58 点击数:
导读: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及社会转型,法院受理的农村离婚、赡养案件也不断增加,仅从垫江县法院统计的数据来看,2006-2008年间,垫江县法院受理农村离婚及赡养案件就由2006…

 
 
 
 
        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及社会转型,法院受理的农村离婚、赡养案件也不断增加,仅从垫江县法院统计的数据来看,2006-2008年间,垫江县法院受理农村离婚及赡养案件就由2006年的396件,上升到2008年的618件,增长幅度达到55%以上,凸显出农村家庭在新形势下面临的矛盾和挑战。
     一、和谐家庭的内涵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正常性生活的固定单位、生产物质生活资料的基本单位、教育的基本单位和消费的基本单位。它具有物质生活资料生产、人口再生产、教育子女与赡养老人、扶助病残等方面的职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要的任务是建设和谐家庭。和谐家庭是以家庭成员的全面发展为基础,以营造积极向上的家庭价值取向、平等和谐的家庭关系、民主协商的家庭氛围为主要内容,构建家庭成员之间、家庭与社会之间、家庭与自然之间相互和谐共处的新型文明家庭模式。其基本要求主要包括(1)稳定的婚姻关系;(2)平等的家庭关系;(3)和睦的邻里关系;(4)健康的生活方式。当代农村青年基本上从“尊尊”、“亲亲”的伦理秩序中“解脱”出来,“百事孝为先“的古训已不能很好的调节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女子三从四德、从一而终,丈夫齐家“的圣教亦不为夫妻所从。目前法院受理的农村离婚、赡养案件的不断增加让我们看到了新农村家庭不和谐现象的存在与持续。这里有必要探讨下构建新农村和谐家庭的重要性。
     二、构建新农村和谐家庭的重要性
     农村和谐家庭建设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奠基工程,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有其重大意义。
     (一)建设农村和谐家庭能夯实建设新农村的基础。建设农村和谐家庭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乃至对建设整个和谐社会无疑具有重要的奠基意义。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建设农村和谐家庭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没有农村家庭的和谐,便没有农村的和谐,更谈不上整个社会的和谐。
     (二)建设农村和谐家庭能提高新农村建设主体的素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在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要求和内容,目前中国大多数农民已经告别了贫困,实现了温饱,他们的市场意识、自主意识、法制意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逐步增强,需求层次也不断提高。他们既希望通过工业化致富,城市化带动农村,产业化提升农业,也希望自身的思想观念、科技知识不断更新,道德素养、文化层次不断提高。要实现这些目标,离不开提高新农村建设主体的素质,而建设农村和谐家庭是提高新农村建设主体素质的一条有效途径。
     (三)建设农村和谐家庭能促进农村经济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当前中国广大农村一方面正值“黄金发展期”,另一方面也是“矛盾凸显期”,如诸多人民内部矛盾。这些矛盾的解决最终有赖于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农民经济收入的增加,有赖于广大农民群众法制意识的进一步增强和思想道德水平的进一步提高。而建设和谐家庭,提高每个家庭所有家庭成员的综合素质,正确处理自己与他人、家庭与家庭、家庭与社会、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是一项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治本之策,能与促进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协调发展。
     三、   新农村家庭不和谐的原因分析
     离婚、赡养纠纷是农村家庭不和谐的典型表现,因为稳定的婚姻关系是和谐的家庭关系的基础,而和睦的父母子女关系则是和谐家庭的必然结果。通过对离婚、赡养纠纷案件的分析,农村家庭不和谐的原因主要有:
    (一)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离婚案件中,有些偏僻农村在夫权思想影响下,无视妇女的独立人格,使女方难以忍受,而外出务工,当其经济地位独立后,便提起离婚诉讼,以终结不幸。赡养纠纷案件中,许多农村家庭存在“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的封建思想,认为只有儿子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女儿没有赡养的责任,致使子女间相互推诿,从而酿成赡养纠纷。
     (二)农村经济欠发达。这种影响在赡养纠纷案件中表现的很明显。由于我国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来自国家和社会的帮助不可能完全取代家庭成员对老人的供养,尤其是在占全国人口80%的农村,基本上仍然是以家庭保障为主的旧模式,保障功能较差。另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农村各项政策的落实,农村的生活条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仍有部分农民家庭条件相对较差,子女的生活条件本身就受到限制。家庭生产和扶养子女显得力不从心,再加上老人的赡养问题,双方不能相互理解,且不容易沟通,使子女之间,子女与父母之间产生矛盾从而引发赡养纠纷。
    (三)农村法律观念淡薄。农村可谓是法律执行的盲区,农民懂法、用法者不在多数。离婚案件中,有些农民完全无法律意识,动辄打妻子、打孩子;有些农民工赚了一笔钱便洋洋得意,忘乎所以,寻求刺激,把赌博看成是谋生手段;也有的农民工外出打工就业困难,理想和现实差距大,心理不平衡,心生邪念,走上了犯罪道路,等等,这些都严重地伤害了夫妻感情。赡养纠纷案件中,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然而,有些成年子女作为父母对自己的子女能够从生活、学习等多方面投入全部的爱,而对将自己抚养成人的老人却不闻不问,漠不关心,法律观念十分淡薄。
     (四)不良风气的侵蚀。这种现象在离婚案件中表现的很突出。进城务工让农民工在获得丰厚物质回报的同时,少部分人面对外面精彩的世界,受社会上“包二奶”, “一夜情”等不良文化的影响,纵欲享乐思想开始作怪,或经不住花花绿绿世界的诱惑,或在外寻求新欢,或贪图享乐甘当第三者,最终导致原婚姻关系破裂。
     (五)农民自身思想局限性的影响。离婚案件中,有一部分人是因为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固,多是与他们不太注重婚前感情的培养有关。很多农村青年男女在外打工,每逢年底才回家团聚,短短几天就谈婚论嫁。而且多半是别人介绍,相识不久就结婚。由于相识时间短暂、了解太少,感情基础不牢,仓促结婚后发现彼此感情不和。赡养纠纷案件中,有部分案件则过源自子女的嫉妒思想,如父母对自己财产的处置,父母通过多年的辛勤劳动存下的积蓄或置办了其他财产,是备自己不便之需,当父母用自己的财产帮助生活不富裕的子女时,其他子女也跟着要求父母分割财产给他们,一但达不到其目的,就会对父母处分财产的行为说三道四,并相互攀比。当父母依靠其积蓄不能维持其生活,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时,未得到过父母帮助的子女,就会为赡养份额而与其他子女发生冲突,引起赡养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因子女众多,在分家产时财产分配不均而引起赡养纠纷亦时常发生。目前,需要赡养的老人有三、四个成年子女的情况仍比较普遍。随着子女的成长,各自成家立业,由于受当时的社会环境、经济条件、经济发展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父母在子女成家立业时所分给的财产不尽相同,在子女之间由相互比较而引起心理不平衡,从而引发赡养纠纷。
     四、    构建新农村和谐家庭对策分析
     以离婚、赡养纠纷案件为视角,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农村家庭不和谐的原因,为寻找构建农村和谐家庭的对策提供了前提。构建农村和谐家庭可以考虑以下思路:
     (一)增强道德、法律宣传力度,改变农村不良固有观念。
     1、过各种途径,利用法律咨询以及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法律宣传和法制教育,广泛宣传《宪法》、《婚姻法》、《继承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使广大公民懂得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拒绝赡养老人既是不道德的,也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努力促成敬老爱幼、抚小养大的良好社会风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要广泛宣传《婚姻法》和《老年人保护权益法》,增强子女的赡养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主动敬老、爱老、养老。在农村要大力开展评选敬老、爱老、养老先进模范活动,倡导“孝敬老人光荣,虐待老人可耻”的道德风尚。另一方面,提倡新时期的年青人应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结婚以感情为主,不要把结婚搞成交易。如我们要认识到索要财礼是一种封建社会留下的残渣余孽,是一种腐朽陈旧的东西,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明令禁止。索要财礼是一种违法行为。索要彩礼不回给子女带来终生幸福,只会助长子女坐享其成,不劳而获的懒惰思想,从而不利于子女的成长,难以获得终生幸福。另外,索要彩礼会让人感到婚姻是一次交易,媳妇是花钱买的。那么,买主自然应当有一定的权利,媳妇在家庭中的地位便可想而知了。家庭的矛盾的产生便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2.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新风尚。新闻媒体应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宣扬婚外恋等不健康内容的影视作品,新闻媒体应彻底予以清除。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以加大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宣传力度。政府机关应利用自身优势,加强公民道德教育,进一步倡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利用“五.五”普法和采用行之有效的手段,在广大农村广泛宣传婚姻法,弘扬和睦亲善、平等互爱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增加他们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提高农村人口的思想道德素质。
     3. 重视宣传和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伦理道德观,弘扬敬老爱幼的家庭美德,社会要尊重、关注老年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使老人在经济上得到保障、生活上有人照顾、精神上得到安慰,做到老无所忧、老有所居、老有所养、老有所乐,使他们愉快地安享晚年。
     (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构建农村生活保障体系。显然,农村经济的发展是各方关注的焦点,“三农问题”一直是社会热点问题,只有农村经济发展了,农民生活物质基础坚实了,才能为有效的化解各种矛盾提供可能性。另一方面,要加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稳妥、及时地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剧,赡养老人的问题愈加突出。因此,只有国家通过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并予以政策扶持,将老人问题纳入法律与社会并行的双轨道,逐步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措施,使家庭与社会共负保护老人合法权益之责,才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赡养纠纷的发生。
     (三)优化婚姻纠纷、赡养等纠纷解决机制。
     和谐家庭并不是没有矛盾的家庭,而是矛盾能够和睦、有效得以解决的家庭。
     1、法院在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时应谨慎行使裁判权,做好农村离婚、赡养案件的调解工作。法院是解决婚姻纠纷的最后途径,法院一旦判决离婚,一个家庭会因此解体,因此,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中,应谨慎行使裁判权,要考虑农村婚姻的特点,查明双方离婚的真正原因,正确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对尚能挽救的婚姻,不能轻易判决离婚,要通过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多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对感情确已破裂的,则应及时公正处理。另一方面人民法院要选择一些典型案件到发案地进行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对拒不赡养、并打骂虐待老人构成犯罪的案件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起到“审理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在案件审理中,要以案讲法,以案释法,并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通过电视台向社会曝光,达到宣传、感化、教育的目的。
     2、 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及时调解婚姻、赡养纠纷。进一步健全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其身处基层的优势,对农村婚姻等类似纠纷,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介入,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3、探索建立婚姻家庭关系调解组织,避免因一时感情冲动导致的婚姻解体。国家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结婚离婚更加人性化,个人有充分选择的自由,手续简便快捷,因而不可避免有一部分夫妻因为偶尔激化的矛盾,而一时感情冲动去办理了离婚手续。部分农村年轻夫妻因农忙沟通减少,相互之间心理有隔阂,又不愿将这种隔阂向家人甚至朋友诉说,要维持双方在外的形象;不愿意去找村民组织,认为他们只能就事论事,解决不了双方思想上的问题;更不愿意去找所谓的“心理医生”。相互形成“冷暴力”,最终走向离婚。其实,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的很多矛盾是完全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的。可以组织对婚姻家庭问题方面的专家建立专门的调解机构,解答、疏通、协调婚姻家庭问题,减少离婚率,促进社会稳定。
     (四)促进社会合作,共同构建和谐农村家庭。首先,劳动部门要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管,用工单位要以人为本,尽量给农民工一定的探亲假,使其定期能够与家人团聚、增进感情。乡镇基层组织要关心劳务输出人员的家庭生活,最大限度的解决他们的困难。其次,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在处理赡养纠纷类似案件中,要注意与地方基层组织村委会、居民小组取得联系,了解情况,便于协调处理。再次,要提倡社会成员对农村的捐赠,为解决农村问题提供扎实的经济基础。 
    五、   结语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人们的思想、观念、人际交往能力等。农村目前的经济水平就决定着农村在构建和谐家庭的道路上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中国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农村问题一直是社会的热点问题,农村也是一个极易产生矛盾的地方,因此,当前应加强对农民思想引导,增加农民劳动机会,提高农民劳动回报等,为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家庭做物质和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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